【本報訊】全國政協委員兼上市公司香港資源前主席黃英豪(54歲,圖)涉貪案昨在區院續審,黃被裁定表證成立,他選擇不出庭自辯,亦不傳召證人。
不過,黃呈上19封包括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警務處前處長鄧竟成、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無綫前行政主席梁乃鵬、港區人大代表鄭耀棠等人撰寫的品格證明信,以及黃的捐款收據。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進行結案陳詞。
黃英豪被指於2009年以低於一折的價錢向公司已故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轉讓1,500萬股優先股,換取對方在收購金至尊一事上偏幫自己,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控方昨日在庭上播放黃的錄影警誡會面片段,黃指自己作為公司大股東,絕對有權用自己方式去獎賞對公司有貢獻的員工,即送贈優先股予許,做法非常普遍。
案件編號:DCCC190/17
■記者歐陽聯發、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