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漢藐視法庭上訴得直上訴庭指審裁官不應意氣用事

孟漢藐視法庭上訴得直
上訴庭指審裁官不應意氣用事

【本報訊】孟加拉漢前年陪女友到勞資審裁處應訊,等候期間持續與女友交談,不理審裁官警告,終被裁定藐視法庭,罰款5,000元。孟漢早前上訴得直,上訴庭昨頒佈理由,指孟漢事後道歉已足夠,不應輕易被控,而審裁官倉卒定罪並不恰當。判詞指司法人員應容忍訴訟壓力引起的部份衝動行為,用自身的克制向庭上的人示範,為了維持法庭秩序不應意氣用事。
記者:勞東來

事發於2015年8月19日,上訴人Mahesh J. Roy候訊時在法庭公眾席與女友交談,遭審裁官責備。輪到其女友的案件時,他繼續與女友交談,再被審裁官責備,但他拒絕停止或坐下,聲言要投訴及報警。審裁官遂指他已干犯《勞資審裁處條例》第42條,並讀出條文。事件延至8月27日處理,等候上訴人聘請律師。
第42條標題為「侮辱行為」,禁止任何人在審裁官席前出言恐嚇、作侮辱性行為或故意中斷法律程序,審裁官可循簡易程序判罰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27日聆訊中,審裁官指上訴人故意中斷聆訊,上訴人的大律師則指他或因英語欠佳而誤解警告,並非故意,要求提供詳盡指控內容;上訴人亦親自道歉,稱無心擾亂聆訊。惟審裁官未聽取完整抗辯已裁定上訴人違法,上訴庭形容做法令人意外。

律政司須付訟費

上訴庭指檢控是最後手段,審裁官應先考慮軟性處理手法,例如要求道歉或警告驅逐離庭。以本案情節,上訴人道歉後已可了事。判詞續指審裁官未聽取抗辯,便數次直指上訴人違法,無疑是不明智,她最終沒處理上訴人是否故意,也沒頒下判決理由。此外上訴人沒獲發控罪詳情,不足以抗辯。
上訴人申請由律政司支付其訟費,律政司反對,稱它並非控方,只基於公眾利益介入,亦認同撤銷定罪。上訴庭批准申請,指律政司的憲制角色令它應負責任,就像刑事案上訴,即使因法官犯錯而令上訴人得直,律政司也需付訟費。上訴庭又建議政府考慮,在勞資審裁處向涉犯第42條的人提供法援或當值律師服務。
案件編號:CACV2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