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道人生:以國家名義殺人 - 李怡

世道人生:以國家名義殺人 - 李怡

2012年特首競選的電視辯論中,唐英年揭2003年梁振英在行會說要出動防暴隊和催淚彈來對付示威者,梁矢口否認,唐的一句「你呃人」成一時潮語。2014年傘運初起時,傳聞梁振英曾表示考慮開槍,但被習近平制止。這兩個消息,都因為日前梁振英公開說「以國家名義殺人,不犯法」,而得到旁證。再加上他曾提出應向下令六四屠城的鄧小平頒發諾貝爾獎,此人生性殘暴、為追逐個人權力而不擇手段、把國權置於人權之上的觀念與個性,暴露無遺。
以國家名義殺人,假定所殺的不是刑事罪犯而是示威者或異見人士,那只有在國權高於人權的國家,才「不犯法」;但在人權高於國權的國家,掌權者的罪責卻一定會被追究,也就是很可能觸犯了憲法所賦予的國民示威權利。
德國出版的公民思辨讀本《人權與民主篇》中,指出人權高於國權,因為人權是作為人的「一種自然權利,它與人的本性一致,它讓人成為人」,亦即人權不是被法律制度設計出來的,而是自然天賦的。英國政治哲學家John Locke(1632-1704)認為,人生而有三大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財產。國家的意義和目的在於保障人類這些基本權利,所以人必須讓渡一些權力給國家。因此國權其實是由人權讓渡出來的。
當然,國家主義的國權,就不是由人權讓渡出來,而是由一群人打江山打出來、沒有經過人民的投票授權而強加給人民的。因此,它是國家權力的最大化;而由人權讓渡出來的國權,則是人民權利最大化。
但即使是由人權讓渡出國權的政體,德國最新的公民思辨讀本也認為,對人權進行制度性剝奪的,通常是國家;無論是打國家悲情牌、國家安全牌、國家團結牌,國家,總是殘害公民人權的最大魔怪。
「從自然法來看,人權是在國家之上的權利」,因此,當國家成為人權的迫害者,「每個公民都可以起來反抗」。我們是先成為一個人,然後才成為一國的公民。公民的抵抗權,正是立基於人權高於國權的理念。即使是緊急狀況,即使國家陷入戰爭,也不能傷害公民人權。
以國家名義殺人,是否如梁振英所說的「不犯法」呢?由於人權在國權之上,因此人權是普世的。國際上,不僅訂有兩個人權公約,而且2002年聯合國成立了國際刑事法院,設一名檢察官和18名法官,法官每9年選舉一次,他們可以對那些犯下屠殺、戰爭、違反人權的政權追究責任。在此之前,國際社會為審理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的戰爭犯罪,已經成立了兩個國際特設法庭。國際刑事法庭設於荷蘭海牙。在這裏,國家或政府領導人,甚或聯合國官員都有可能成為被告。這是針對在當事國無力去起訴侵犯人權的嫌疑犯的補救措施。
但不是所有國家支持這個國際法庭。至2016年,有124個國家同意簽署1998年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但中、美兩國至今未簽署,美國的理由是不願自己的公民在世界其他地方受審,他們表示:我們可以自己來。中國則沒有給理由,相信是擔心一旦簽署就有太多人成為被告了。
以國家名義殺人,即使在國權至上的國家不犯法,但也犯了危害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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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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