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的六宗罪(李柱銘) - 李柱銘

一地兩檢的六宗罪(李柱銘) - 李柱銘

特區政府7月公佈高鐵一地兩檢方案後,民主派一直強烈反對,但民調仍顯示社會的支持與反對意見相若。為何這般破壞一國兩制的嚴重問題,港人竟不在意呢?因政府不盡不實地強推一地兩檢,導致很多市民根本沒有時間,也沒有機會,去清楚了解一地兩檢方案的魔鬼細節。故此,筆者在此詳列一地兩檢方案的六宗罪:
第一宗罪:閉門造車,拒絕諮詢
早在09年特區政府提出興建高鐵時,民主派已關注通關事宜,但政府拖延至今年7月才公佈一地兩檢方案,還聲稱這是特區政府與內地相關部門洽談經年所得出的「唯一可行」方案,特首林鄭月娥表示「不存在推翻方案」,官員也明言「沒有後備方案」,更拒絕進行公開諮詢。
第二宗罪:「唯一可行」、「外國先例」的謊言
為迫使市民接受一地兩檢方案,政府堅稱此乃「唯一可行」,更有「外國先例」可援。其實,還有其他可考慮的方案,如兩地兩檢、車上檢、CIQ(即讓內地人員執法,但權力限於海關、入境及檢疫),以及在內地執行一地兩檢。至於所謂一地兩檢的外國例子,以特區政府提及的美、加和英、法例子來說,這兩個一地兩檢的安排,均對他國人員的執法權有很大限制,根本就不容許他國的執法人員,在自己的國境內執行他國CIQ以外的法律。
第三宗罪:殺傷力最強
政府堅持採用一地兩檢方案,僅是為了方便、省時,無視方案對特區高度自治的殺傷力最強。政府明知一地兩檢方案會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即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區實施的規定。因而在《基本法》鑽空子,建議在高鐵西九龍總站內劃出一個視之為境外地方的「內地口岸區」,將《基本法》和其他香港法律全部抽走(只有六個事項除外,如規管及監察高鐵香港段鐵路系統安全運作),而引入全套內地法律取而代之,剝奪了港人原本享有的法律保障,實行「一國一制」。
當一地兩檢落實後,任何人一旦在「內地口岸區」涉嫌干犯任何內地法律,就會被內地執法人員帶返內地調查,並在內地法庭依照內地法規接受審訊,一旦罪成,更要在內地服刑,包括死刑。
第四宗罪:違憲
政府正是由於一地兩檢方案,不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而提出設一個「內地口岸區」,並劃出香港範圍。不過,難道把整套《基本法》從「內地口岸區」抽走,此方案就不會違背《基本法》嗎?難道這樣做,特首及主要官員就是遵守其就職時的法定誓詞──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嗎?
第五宗罪:主動閹割特區的高度自治
官方文件顯示,一地兩檢乃是特區政府堅持採取的方案,政府企圖透過《基本法》第二十條,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特區「其他權力」,亦即是《基本法》賦予特區高度自治權之外的權力,藉此將特區的一部份(即高鐵西九龍總站內部份地方)劃出香港版圖之外,「名正言順」地實行一地兩檢,嚴重破壞了《聯合聲明》所闡明的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第六宗罪:一國一制,後患無窮
既然乘搭高鐵就是為了前往內地,那遵守內地法規亦不過是遲早問題,但只怕這是木馬屠城。一地兩檢將導致位於高鐵西九龍總站內的「內地口岸區」,實行一國一制,難保特區內的其他地方,甚或是整個香港島,未來都不會因應其他「特殊」情況,而實行一國一制。
距離2047年,本來尚有30年,但一地兩檢提早在香港範圍內的部份地區引入「一國一制」。這對特區以至整個國家的發展,都是有弊無利。
特區政府為了強推一地兩檢方案,不惜犧牲掉港人的人權和自由,一旦在特區引入了一國一制,就很可能會逐步擴展。為了力挽狂瀾,民主派議員又豈能不千方百計去阻攔呢?同時,港人都必須一起據理力爭,絕不能坐以待斃,任由特區的高度自治被扼殺。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