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家名義殺人並不犯法」

「以國家名義殺人並不犯法」

【本報訊】曾在89年六四事件後強烈譴責中共當權者血腥屠殺中國人民的梁振英,昨日在研討會上指出以國家名義殺人,並不犯法,古今中外也是如此,而且很多在人類社會不能接受的行為,只要以國家為名作出,也是可以接受及合法。

稱年輕人應認識國家觀念

身兼全國政協副主席的梁振英昨在以「國家與香港」為主題的研討會上稱,年輕人應認識正確國家觀念,但要先了解國家的「概念」,指現今人類社會最大的利益集體是「國家」。
他更指以國家名義殺人並不犯法:「有一種行為,古今中外,都係犯法,就係殺人,而且會處以極刑。但有一個例外,古今中外,都有呢個例外,就係以國家名義殺人,係不犯法,呢個我哋可以睇到國家之間嘅競爭同鬥爭,本質係乜嘢。」
他稱很多本來在人類社會不能接受、犯法的行為,若以國家名義作出,有時是可以接受以及合法,指香港作為國際城市,要認識國家之間的關係。
翻查資料卻可見,梁振英當年曾經強烈譴責中共政權「殺人」。1989年6月4日,北京中央政府出動軍隊、坦克車,殺死手無寸鐵、爭取民主的學生後,梁振英當年曾經登報作出聲明,其中一點是「強烈譴責中共當權者血腥屠殺中國人民」。
■記者姚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