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護法爭相發言,有的說要有追溯期,有些說可能不會,應該不會,按道理不會。說要有追訴期的,據說是要避免正式立法前,有人趁機會對國歌不敬一下,說得好像死刑犯臨行刑前吃一頓豐厚,怕嚇不死人似的。
要坐牢的刑事法居然有追溯期,已經夠破天荒,今天立的法,會定你昨天的罪,前天當街小便沒什麼,後天看你不爽,要判十年監禁,問你怕未?怕就好,說要有追訴期的其實不是腦殘,大概又是先嚇死你,最後出來不用追你前世的數,就覺得皇恩大赦,對國歌法感激流涕,不,當眾流鼻水鼻涕是為大不敬,應該是感動流淚。
護法羅范椒芬這次罕有地沒有說廢話:「法例難以仔細規範不同場景的行為,每一個場合行為應該係點,大家執生啦。由心而發啦。」「不敬」「莊重」「嚴肅」等都不是法律語言,如何演繹,只能執生,執生之權操在執法者手裏,或者過去對政府發表過不敬言論者,會借用國歌法來懲罰也是妙法。若問天下間竟有這樣的政府?這政府往績欠佳,即使信得過,政府上面的政府卻是信不信由你。
尊重由心而發,執法也隨心而發,於是會犯的可能不是國歌法,可能是你在書店買了些不該買的書,又拿你沒法,國歌法就成了百搭萬用的基本治罪大法。 羅范椒芬又說:「國歌法屬簡單事宜,港人毋須複雜化或想得太極端,立法目的是帶出尊重國家的重要性。」尊重國家,要靠一首國歌,把國歌視為照妖鏡,只要有國歌的聲音,就可能有人會犯法,這是誰把簡單事情變複雜化呢?
另一護法馬逢國又說:「避免誤墮法網的最簡單方法,是在奏國歌時給予最基本的尊重,例如肅立和安靜,若任何行為令人覺得不尊重,或可能有後果。」肅立很容易,安靜?據說有兩種事情很難隱瞞,一是愛情,一是打噴嚏;滿臉通紅表達我愛國愛國歌之情,如黃河之水氾濫成災容易,傷風感冒時候要忍住不打噴嚏不咳嗽,很難,忍得住也會面色異於尋常,這時候,若剛好有人「覺得你行為不尊重,或可能有效果」,這後果可大可小,從此一定要討好所有人,萬一得罪了誰,他趁你病時攞你命,誘騙你到有電視機的茶餐廳,然後舉報你打乞嗤,大吉利是,這是要鼓吹文革互相舉報的風氣嗎?是我們這些人想太多?可能是,有一天,會這樣想的人,可能也要執生了,因為他們會批判誣衊你,若你行得正企得正就不必怕,怕就是心裏有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