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控方雖決定暫不再就沒有裁決的控罪申請重審,但並未完全放過曾蔭權。控方指曾蔭權起初口口聲聲表示會配合廉政公署調查,當接受廉署問話時卻保持緘默,又交出具誤導性的文件,整個案件全靠廉署證明所有指控。基於曾蔭權在原審時有一罪被裁定罪成,控方昨要求曾蔭權支付原審時三分一訟費、即約700萬元。辯方表示需時回覆。
稱曾太交誤導性文件
主控官David Perry指,曾蔭權在2012年2月及3月分別向公眾及立法會稱會全面配合廉署調查,當他在2013年10月22日接受廉署警誡會面時卻保特緘默,對他與雄濤股東黃楚標、鄭經翰、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的關係不作任何解釋;另外,曾太更用上一個月,才應廉署要求交出租約等具誤導性文件。
控方批評曾蔭權完全沒有協助調查,曾蔭權不作解釋,不能釋除強烈的疑點,令廉署花上大量時間調查,如用了兩年時間才搞清所有金錢交易。曾蔭權原審時被控3罪,當中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罪成,控方現要求他負擔三分一訟費。控方原審時,訟費估計約2,000萬元,三分一即約為600至700萬元。辯方將於本周五中午就控方的訟費申請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控方另有7日回應。
律師黃偉能接受查詢時指,控方在刑事案中要求被告支付訟費的情況甚為少見,指如果控方因被告定罪而申請訟費,這與被告有辯護權的原則相違背,「唔通甩咗一條,你畀返訟費我呀?」
黃補充,疑犯及被告有絕對緘默權,不可能因被告沒交代一些事情,反令他招嫌疑;即使一個被告曾表示會與執法機關合作,但最終在警誡下不作評論,反口也只是道德問題。一般而言如被告有不合理行為,如在審訊時故意拖延,控方可以用這原因要求辯方支付訟費。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