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將在香港落實,顯示偉大的黨已牢牢掌握港澳全面管治權,可喜可賀。但在這個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時代,香港還有一小撮人視《國歌法》為洪水猛獸,實在不能不把他們揪出來痛加譴責。
第一個是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他說香港市民聽到國歌播放時,即使「行緊路都要停低企喺度」,又說不起立就是犯法。完全是誤導公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七條只說「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奏唱」不同「播放」,你在街上聽到有人播國歌,根本不必肅立。《國歌法》涉及刑責的只有第十五條: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起立算「侮辱」嗎?萬一董建華忽然腳痛,是否也要拉?葉國謙這樣「釋法」,只會引起公眾恐慌。
第二個是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她說:「政府唔係話你有時唔企起身,就捉你去坐監,只係立法令大家覺得呢樣嘢好重要,畀佢一種尊嚴同埋重視,至於喺每一個場合嘅行為應該係點呢,大家執生啦。」新聞片段可見,羅范說「大家執生啦」時,微露苦笑,暗藏唏噓,這是愛國人士應有的態度嗎?用「執生」這字眼,更是對國歌極大的侮辱。「執生」有兩解:一,按古義,是指「保護生命」,相反詞是「送死」,如《老子》帛書本所云:「蓋聞善執生者,陵行不辟兕虎,入軍不被兵革。」若羅范是這個意思,言下之意,不就是「聽國歌很危險」嗎?二,按現代粵語意思,「執生」指碰到困難時,要隨機應變,例句:「個客好煩,你自己執生啦。」但假設你看喜歡的演唱會,不會有人跟你說:「拍唔拍掌,你自己執生啦。」可見「執生」指涉的情景總是不快的。羅范居然叫人一聽國歌,就要「執生」,她是正式錄用的行政會議成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