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受《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所限,除華永會轄下墳場及部份私人墳場外,全港私營龕場需獲食環署發牌才可賣龕位及「上位」。署方指會加強監管持牌龕場的買賣手法及經營模式,包括要求龕場賣位時,須與買家簽訂正式合約,並給予14日冷靜期;下月30日起龕場可以提交申領牌照申請。
龕場獲牌需每年交報告
據發展局紀錄,本港有151間私營龕場,大部份有佛教或道教背景。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專員賴黃淑嫻昨稱,留意到部份龕場買賣龕位手法粗疏,不會與買家簽書面合約,而是以口頭協議、簽香油紙(善信捐一定金額予寺廟換龕位)等未必具法律或追溯力的方式賣龕位。
她指,署方會在發牌條件中列明私營龕場需與買方簽下正式買賣合約,以保障消費者。以往的龕位買賣過程甚少設冷靜期,消委會曾經建議署方,要求龕場在賣龕位時給予21日冷靜期。賴黃淑嫻指,擬設冷靜期為14日,相信市民有足夠時間審慎考慮是否買下龕位。
現時不少龕場提供數年一租,甚至是「30年一租」等龕位長租約。賴黃淑嫻透露,署方擬要求龕場在獲牌後,如提供一年或以上龕位租約,需向政府交代預計現金流量、日後如要維修買方需否付款等。此外,龕場需立營運及維修保養基金,指明每年撥指定百分比收入予基金滾存,以及每年動用多少金額作修繕等用途。龕場需每年提交核數報告,確保財務穩健。
根據法例,12月30日起龕場可交申領牌照申請;除華永會轄下墳場、部份私人墳場外,所有表一、表二及未獲發展局紀錄在案的龕場,都要申領牌照,否則不能買賣龕位。賴黃淑嫻指,發牌委員會已大致擬定發牌細節,申請人屆時需提交摘要,列明龕位量、圖則詳細內容等。收到申請後,發牌委員會有權召見申請人。
■記者于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