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5日,一場在港舉行的國際足球友誼賽上,奏國歌期間,再有球迷發出噓聲及背向草地,甚至做不文手勢。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即批評指《國歌法》在內地生效後,香港仍有人擺明違法,不可縱容,「這些違法行為會被記錄在案的。是不是要再被追溯,要看香港法律具體規定。」
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在今天通過將內地訂立並已於10月1日生效的《國歌法》,納入港澳的《基本法》附件三,以便在港澳實施。香港社會現最關注的是,究竟《國歌法》會否有追溯力呢?京官方面,除了製造「追溯力」疑團的饒戈平,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亦表示,會待人大常委會審議《國歌法》時,「再作決定」,讓人以為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將《國歌法》納入港澳的《基本法》附件三時,是否具追溯力。
特區方面,對此問題一直含糊其詞。特首林鄭月娥聲稱:「一般香港的立法工作不是很多有一個追溯期,但不是完全無」。曾被多次追問此問題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則指需待《國歌法》正式納入附件三後再作詳細研究,故現階段不會評論,他只表示「香港法例一般情況下是沒有追溯力的」,重申「我們進行本地立法的過程中,會按照我們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則處理有關工作」。
而有份出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人大常委范徐麗泰,雖曾說《國歌法》「未見到特別理由要設追溯期」,但後來改稱「自己不敢說(《國歌法》)一定無追溯力,因為要看情況,有足夠理由就要有追溯力」。另外,本文截稿時,大律師公會竟然仍未表明立場,令人失望。及至本周一,港區人大葉國謙才表明《國歌法》不需要設追溯期,但這只屬其個人意見,根本不能代表中央或特區政府。
然而,真相是按特區普通法法制的原則,只要今天所做的事不屬違法,便可以做,即使在明天,同樣行為變成違法,亦不能因而把今天做出那些行為的人定罪。因此,屬刑事法例的《國歌法》,是不可能具追溯力的。
況且,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一)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此外,《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亦訂明:「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據以認為犯有刑事罪。」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訂定,特區政府訂立的法律,是不可以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牴觸。
中共治港者說三道四
更何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可見在內地,刑事罪行亦同樣是不具有追溯力的。
記得在《基本法》起草期間,當副秘書長魯平提出有些大陸法律要在港實施時,我當然強烈地反對,因這違背了《聯合聲明》的規定。但魯平解釋指《國旗法》和《國籍法》等全國性法例有必要在港實施,而我亦認同,故便提出要將這些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例清楚列明在附件三內,以及訂明日後增補的限制,因而在《基本法》第十八條訂定了有關安排。因《義勇軍進行曲》的國歌地位,直至2004年才正式確立,如《基本法》起草時已有《國歌法》,筆者亦會同意將之納入附件三內。
今次事件清楚地引證,有的中共治港者仍然恃實行「全面管治權」之名而「揸住雞毛當令箭」,對特區的普通法法制說三道四。而特區的特首、高官、親共人士對如此明顯錯誤的說法,居然陣腳大亂,怕得罪治港者而不敢直斥其非,因而製造社會恐慌,令市民反感。既然領導人明言要依法治港,就必須責令所有治港者,都要尊重特區的高度自治,不可再胡言亂語。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