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指暴動罪須有共同目的

辯方指暴動罪須有共同目的

【旺角騷亂案】
【本報訊】去年旺角騷亂9男被控暴動、襲警等罪一案,昨繼續結案陳詞。第三被告鍾志華的代表大律師陳詞,認為暴動罪有集體行事性質,定罪元素須包括「共同目的」。
法官質疑說法不合邏輯及「唔make sense(不合常理)」,若不同被告聲稱參與的目的不同,「咁咪所有暴動罪都唔會成立?」
法官假設3人一同掟磚後,分別解釋因為貪玩、爭取全民普選及不喜歡警察,應如何定奪?大律師認為不構成參與暴動,被法官質疑「一個講東、一個講西,咪全部(被告)都冇罪囉」。大律師澄清,要考慮的非背後動機,而是作出行為時有否傷害警員、衝破防線等共同目的。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901/16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