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手機覆核】
【本報訊】民間人權陣線於2014年舉辦7.1遊行,其間警方拘捕民陣5名成員並沒收手機。負責為民陣駕開路車的司機岑永根即使已獲發還手機,但指警方沒收其手機以圖檢查內容屬侵犯私隱,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區慶祥昨頒下判詞,裁定警員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可在沒有手令下檢查被捕人士手機的數碼內容,而規定可引伸至平板電腦、智能手錶及手提電腦,但相關《警隊條例》條文並不違憲。法官判岑可獲三分之二訟費。
楊政賢促警方更改指引
有份被沒收手機的民陣前召集人楊政賢昨到庭領取判詞時,形容今次判決是「香港保障人權重要一步」,對法庭頒下清晰指引,令警方不能擅自查閱市民電子通訊設備及侵犯市民私隱感到高興。楊提醒市民,判詞表明警察無權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要求市民解鎖手機或電子設備以審閱內容。楊又促請警方盡快更改有關指引,否則將於明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上繼續跟進此案。
法官於判詞指出,手機內含大量私人資訊,必須予以保護。法例要在個人對手機內容私隱的高度預期與警方有效執法打擊罪行的能力之間作平衡。法官根據加拿大及美國案例,認為必須在緊急情況下,即為保護面臨迫切威脅的公眾及警員、防止證據遭即時銷毀、以及要在極度危急的情況下搜證,警員方可在沒有手令下檢視手機內的數碼內容。若限制過寬,難以保障相關權利。
法官又指,《警隊條例》於1992年為配合人權法而修訂前,警員只要合理懷疑相關物品可透露疑犯及同黨的品格與活動,已可搜查並取去;但現時條例規定,警員合法拘捕疑犯後,如合理懷疑被捕人士身上或現場附近的物品對調查其罪行有價值,才可搜查並取去,可見修例的原意是為防止侵犯私隱。
法官補充,相關規定只適用於數碼內容,警方仍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根據法例檢查手機上的隱藏零件、掃指模及閱讀機身編號等。而在非緊急情況下,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檢視手機數碼內容。
案件編號:HCAL122/14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