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三個登山客,不依規矩,從花蓮入境攀登馬博橫斷,結果因溪水暴漲被困,當局出動直昇機營救,三人無恙。花蓮縣消防局決定根據上個月公佈的「花蓮縣登山管理自治條例」向三個人追討搜救費用,每人盛惠6萬台幣。消防局證實乃全國首例。
凡事總有開頭,此例一開,日後消防局向被救援者索取費用的案例將陸續有來,不過台灣民眾的反應卻相當正面,幾乎一面倒支持政府收取費用,認為登山者違反規矩,不但增加搜救人員工作量,也為搜救工作帶來危險,收費有助於遏止濫用救援服務的現象,值得支持。
我也屬支持一方。不過我不是台灣人,支持與否並無意義,所以,我支持香港政府向濫用救援服務者收取費用,用者自付,相當公平。
本來,救援服務不應收費,因為不論有無能力支付費用,生命價值均等,每個人都應獲得救援機會,因貧窮而失救是不人道的。可是,現實是越來越多的人濫用救援服務,包括中國遊客。八號風球,一對中國遊客在飛鵝山受困,消防局出動百幾個消防員、耗時二十多個小時搜救,事後悄然離去,並無人追究他們上山的動機。前些日子,一自由行中國大媽報警,說她兒子被藥房貓抓傷,當局出動救傷車,結果所謂傷者,只有表皮5mm「傷痕」,救傷員不認為有受傷。
濫用救援服務,不只令消防員、救護員疲於奔命,更會阻礙真正有需要者使用救援服務。台灣向濫用者收費的做法值得借鏡,香港政府,你跟不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