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九大後,緊接月底開人大常委會,議程包括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即需在香港立法施行。早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指港府需將噓國歌市民記錄在案,待立法後處罰。在北京出席十九大的李飛表示人大常委將討論《國歌法》是否具追溯期。
林鄭說會在本地立法時諮詢,指本港法例並非很多有追溯期,但「唔係完全冇」,如《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某程度都係話喺從前嘅日子嚟生效嘅」。她以民事立法來比喻刑事立法,又將生效期說成是追溯期,明顯混淆概念。中大法律學院院長Christopher Gane表示,按香港人權法案規定,刑事法律不可具追溯期,也是人權的基本原則之一,不能動搖。
但律政司和香港法院,早前在DQ四議員案件中,已將人大釋法內容追溯釋法前的行為,可以說人權基本原則,已經動搖了。只不過不是刑事追溯而已。
現代法治社會廣泛接受的司法理念,是由英國法律權威Albert Venn Dicey(1835-1922)所確定的3個基本元素:第一,不溯及既往原則,沒有人會因為違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懲罰。第二,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不論其社會地位或其情況。第三,法庭的決定是維護人權的最後防線。
中共國因政治需要而使法律具追溯力,是常見的事。因此而置身現代法治文明國家之外。最明顯而廣為人知的例子,就是上世紀80年代初,大陸的刑事案件大量增加,鄧小平在1983年提出要從嚴、從重、從快打擊犯罪,於是法院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放一邊,為了要達到社會滅罪的「效益」而從重從快判刑。一些年輕人只因在街邊玩牌,被指賭博而判重刑,有的已判罪並已在服刑,也要抓出來重判無期徒刑或死刑。滅罪短暫「效益」或達到而法治進一步沉淪。
立法然後讓法律具追溯力,在大陸來說已經算是較「文明」了,更多更普遍的現象,是以政治鬥爭、以行政命令去追溯一些已經發生的事,甚至久遠的事,以此為理由將人入罪。大陸盛稱「秋後算賬」。甚麼是「秋後算賬」?《漢語大詞典》解釋曰:「待到事後再對反對自己的一方進行清算處理。」立法追溯噓國歌市民,即秋後算賬。
中共更習慣以追溯一個人的所謂歷史「污點」來對人作政治甚至道德否定,比如在中共建政前,曾經與日偽政府中人或國民黨人有來往,於是這歷史污點就成為檔案跟隨你一輩子,是「一個人的影子」。政治鬥爭激烈時,連劉少奇參加過工運都被誣為叛徒、工賊。翻看中共的歷史,大都是秋後算賬、藉追溯既往而展開內部鬥爭的歷史。可以說,若政治或法律沒有追溯力,就沒有中共的歷史。因此,追溯力是中共政治鬥爭的法寶。
世界上有兩種立法,一種是沒有追溯力的普世立法,一種是具追溯力的中國立法。香港法庭在處理DQ案時,已如張曉明所言,彰顯了中共釋法的權威。且看立《國歌法》,是否也彰顯中共立法的權威,進一步向一國一制靠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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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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