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時雙方達成和解,彭宇賠償老婦1萬元人民幣,老婦不再索賠。雙方均不得再向傳媒提起此事。
這件案疑點重重,如果真的是彭宇撞傷老婦,那他理應支付所有醫療費。明明是13萬,賠1萬是甚麼意思?就算賠40%也很奇怪。所以雖然當事人不再提起此事,法官以己度人,不相信世上有好人,用個人主觀看法作為判案理據卻已造成極大影響,從此以後「碰瓷黨」應運而生。為了避免做好人而被人訛詐,中國人變得越來越冷漠,見死不救幾乎成為中國人的生存法則。
推出「好人法」,目的是為了改變極度冷漠的社會現象,可是效果如何,卻不容樂觀。先不說中國人的信心問題,純粹技術討論,「好人法」是用動機去衡量被告者,可是,動機是看不見、摸不着,只可揣測,不可論斷的。一個人的動機如何,只有他自己知道。法庭判案只可以從結果去判,而不是從動機去判。當年彭宇案,法官就是從動機判案,不相信他的動機是善良的。今天,「好人法」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誰來判斷「自願」與否,實施的又是否是「緊急救助行為」?明知胡亂搬動傷者會令後者傷勢加重,出於惡意,假裝「實施緊急救助行為」而刻意傷害傷者,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一個社會,不是從教育去改善民眾的道德,而意圖用法律去提升道德,可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