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官爭論裁藐視法庭 上訴男得直

與官爭論裁藐視法庭 上訴男得直

【本報訊】孟加拉男子兩年前於勞資審裁處等候應訊時,因攙扶行動不便的女友到庭外,與審裁官發生爭執,未經審訊便被裁定侮辱行為罪成,罰款5,000元。男子上訴指沒有控罪書,令他無法抗辯;即使已經親口道歉,審裁官仍然視他藐視法庭,是反應過激。上訴庭法官認同很多藐視行為,只要涉事人道歉便可維護法庭尊嚴,審裁官倉卒定罪確有不妥,判男子上訴得直。

原審無控罪書直接判刑

上訴人Mahesh J. Roy昨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麥指檢控須依據一般程序,提供控罪書及指控詳情。一些藐視行為例如在庭上打人,是黑白分明的罪行,惟麥反問上訴人到底是說話太大聲,抑或言詞冒犯了審裁官?麥高義指上訴人對控罪一無所知,卻被定罪,做法不公平。
麥同意法庭的尊嚴需要維護,但是毋須審訊的簡易程序是「最終手段」,只有特殊情況才可以使用。
麥高義又指出,雖然案件確曾經押後7天讓上訴人找律師,但是審裁官沒有應上訴人律師的要求提供控罪書、聆訊錄音及閉路電視片段,又指不想再拖延,不理上訴人的親口道歉,便直接判刑。
法官認同,本案不適合以簡易程序直接定罪,因為審裁處的閉路電視不能錄影,不能翻播,故審裁官很可能是唯一目擊證人,審裁官不能「自己接納自己」的證供。律政司亦同意,除非是嚴重藐視行為,否則大部份情況道歉已足夠。
案件編號:CACV226/15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