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女由內地返港後,發現遺失身份證,故託內地朋友在微信發放訊息尋找,並主動表明會給予報酬。其後,她成功聯絡拾獲身份證的另一名女子,但嫌對方索價500元太高,幾經爭拗同意支付400元。惟兩人見面交收時,港女反口只肯付350元。對方不滿,拒絕交出身份證,並轉身離去,立即遭港女捉住,最終被控兼定罪。高院法官昨指物主違反協議在先,拾獲者有權認為法律上可因此不將身份證直接交還物主,不算不誠實,裁定拾獲者上訴得直,撤銷盜竊罪名。
物主允付$400卻反口
上訴人黃春椅早前在裁判法院被控勒索罪,罪名不成立,但盜竊罪成。暫委法官郭啟安於判詞中指出,案中物主在電話通話中同意支付400元以換回身份證,口頭協議亦具法律效力;上訴人或因物主反口而相信自己在法律上有權剝奪其身份證,當中涉及的已是法律而非道義問題;根據《盜竊罪條例》,上訴人的行為不得被視為不誠實。
對於控方指上訴人未有向物主交還身份證便轉身離去,可見她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產,上訴一方表示她或只是一時意氣,也可能是類似市集議價過程中轉身離去的策略,圖逼另一方妥協。法官亦認為上訴人轉身不久即遭截停報警,難以證明她當時心態。
法官指雖然管有他人身份證本身也屬刑事罪,但上訴人只是在物主反口後,決定不按協議交還身份證,不一定打算據為己有永久保管。她大可以將身份證交給警方或棄置於郵筒內,並無法律責任直接交給物主。
案件編號:HCMA239/17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