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應調查DQ何君堯(自由撰稿人 林兆彬) - 林兆彬

立法會應調查DQ何君堯(自由撰稿人 林兆彬) - 林兆彬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公開集會上發表搞港獨者「殺無赦」言論,引起社會譁然。在法律層面,有關言論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第26條「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在政治層面,何君堯還有機會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民主派必須在議會內繼續跟進。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七)訂明,立法會議員如果因為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在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立法會主席須宣告該名議員喪失議員資格。作為立法會議員及律師的何君堯,公開發表殺害港獨倡議者的仇恨言論,超越言論自由底線。如果這樣都不算行為不檢的話,究竟甚麼行為才算是行為不檢呢?
根據《議事規則》49B(1A),立法會議員可以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指控某名議員行為不檢。議案提出之後,理論上不會即時進行辯論和投票,而是先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在調查委員會完成處理之後,譴責議員的議案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假如通過,立法會主席須隨即宣告有關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但根據2016年12月謝偉俊提出譴責鄭松泰議案的例子,立法會議員其實可以根據《議事規則》49B(2A) 即時動議「不得就譴責議案採取任何行動的議案」,然後進行辯論。假如有民主派議員動議譴責何君堯議案,相信建制派亦會提出「不得就譴責議案採取任何行動」的議案,然後即時進行辯論。建制派為了替何護航,不得不露出醜陋的臉孔,就算不發言也要投票。

對敵人仁慈即對自己殘忍

值得留意的是,建制派內部並非一面倒支持何君堯的激進言論。葉劉淑儀曾批評「愚蠢愛國者對國家無益」,田北辰又指不能接受何君堯的言論,認為言論加劇社會撕裂。因此,就算民主派已經失去了分組投票中的少數否決權,「不得就譴責議案採取任何行動」的議案也未必獲得足夠票數通過,那麼便會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雖然最終難以獲得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這對建制派來說是一種打擊,因為會失去一定數量的淺藍和中間派支持者。
2009年,自由黨劉健儀向被指求愛不遂的民主黨甘乃威提出譴責議案,當時也成立了調查委員會跟進。按此標準,立法會成立調查委員會跟進何君堯鼓吹殺人的言論,絕對合情合理。對敵人仁慈,即是對自己殘忍,民主派必須在議會內繼續跟進,並重振民主派及其支持者的士氣。

林兆彬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