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被索償 責與權的糾纏(公共政策顧問 李兆富) - 李兆富

港鐵被索償 責與權的糾纏
(公共政策顧問 李兆富) - 李兆富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覺,港鐵站內的便利店,自從今年2月的縱火案後已經停售打火機?
「有心縱火,又何須在港鐵便利店買火機?」無錯,世界無數風險,總不可能完全杜絕,可是站在營運者的角度,我明白「港鐵站內禁售火機」的需要。正所謂唔怕一萬、只怕萬一,假如再發生一次縱火案,而涉案人剛巧是在港鐵管轄範圍內買到火機,屆時社會輿論還會放過港鐵這個「方便的攻擊對象」嗎?
港鐵站內禁售火機,讓我想到1990年代美國連鎖快餐店面對的連串官司。話說在1992年,美國新墨西哥州79歲婦人Stella Liebeck,因為自己不小心,將一杯熱咖啡倒在自己身上,造成三級灼傷。事後,老婦控告快餐店疏忽,最終案件以少於60萬美元賠償庭外和解。
自此之後,幾乎所有知名的連鎖快餐店都遭索償。時至今日,美國所有售賣熱飲的連鎖快餐店,都會在杯上標示「小心熱飲」的警告。坦白說,誰不知道倒瀉熱飲會灼傷皮膚?但是這種「阿媽是女人」的反智現象,反映了社會一旦對權責混淆不清,結果是何等荒謬絕倫。
香港還未有美國般的訴訟文化,畢竟香港的司法制度未有所謂的集體訴訟(Class Action);不過,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發表的報告書,已經在原則上支持分階段推出集體訴訟制度;當時就有關制度的公眾諮詢,亦收到35份支持建議書,反對和有保留的卻只有18份。有理由相信,香港推行集體訴訟制度只是時間上的問題。
話雖如此,集體訴訟制度不是洪水猛獸,我也不認同「增加商界成本」是反對推行集體訴訟制度的理由。事實上,營商者的責任,除了是法律的問題,也是道德和社會預期的問題;當社會已經對營商者的責任產生一定的共識,法律所反映也是主流意見。

感性與法理不應混為一談

回到港鐵被縱火案。我依稀記得在案發第一時間,網上瘋傳的片段眾說紛紜。有人說香港竟然發生恐怖襲擊,也有人說涉案者與另一宗風化案有關。過了幾個小時後,主流媒體陸續報道,那是一宗沒有可能防範的偶發性慘劇。我也記得,當日有人說港鐵應變算是恰當,才沒有釀成類似人踩人的慘劇。畢竟,在香港這個人多擠迫的地方,火災固然是一大潛在風險,但是因為混亂而可能構成的傷亡也不可小覷。
公眾往往在重大事件發生後,記憶猶新時才會關注風險的問題。過了一段日子,輿論的焦點自然回到苦主的權益。港鐵被縱火案半年後,社會所關注的不再是在人多擠迫的地方有甚麼潛在危險,而是當日的苦主最終得到甚麼賠償。近日,立法會議員鄺俊宇連同苦主透過傳媒,控訴向港鐵的保險公司索償不果。
坊間的觀感是只要有投保,保險公司就應該向苦主賠償。其實,商業的第三方責任保險只是一種「預繳法律責任服務合約」,假如在合理的推斷下,港鐵沒有因疏忽而導致意外發生,保險公司的責任必然是以保障投保者的利益為大前提。當然,民眾可能會從感性的眼光去判斷,認為苦主應該得到支援,但賠償問題是法理邏輯的推論,兩者不應混為一談。以慈悲為懷的心態去協助苦主,更直接有效的方法應該是發起募捐。事實上在縱火案後,港鐵職員和公眾籌集了一筆善款,若然苦主仍然有需要,應該從這個方面着手。
當然,也不排除有人認為要港鐵賠償,是懲處的手段。正如外國的侵權官司,包括了以上提及到的Liebeck v McDonald's,也有懲處的元素在內。但事實是這樣的話,我們就要問,所謂爭取權益,又是否可以真正令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更安全方便,還是會扭曲了責任這個道德標準的意義?

李兆富
公共政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