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青年被裁定販毒罪成,判監20年。他不服上訴,自言無辜被捕後遭一名警員毆打及威嚇,逼他簽署口供。惟控方原審時以該警員因藏毒罪成及已離開警隊為由,拒傳召該警員出庭供辯方盤問,獲原審法官批准,造成不公平。上訴庭早前判青年上訴得直,昨頒判詞指原審程序上有重大不當之處,遂撤銷定罪及判刑,並交另一名法官重審。
控方案情指警員於2015年3月20日在港鐵筲箕灣站截停當時17歲的上訴人林晉文,在他手中膠袋搜出5包共重3.85公斤的「K仔」。沒有案底的上訴人辯稱,他替網購平台當跑腿,當日客戶來電指貨品有問題,他答應先取回保管以待退換,一直以為是「保健嘢」。他稱被捕後遭高級探員謝華毆打及威嚇,又被迫簽口供招認。
被告原判監20年
上訴人於原審時欲傳召在控方證人列表上的謝華作供,但控方基於謝已在另一宗案件中承認藏毒罪、判囚兩個月但緩刑兩年,且正停職,不傳召他出庭或呈交其負責錄取的供詞。原審法官潘敏琦亦認同最終決定權在控方手上,更裁定警誡供詞可呈堂,終判監20年。
上訴庭指根據案例,一旦某人被納入控方證人列表,除非控辯雙方有協議,否則控方必須傳召他出庭作供。雖然律政司指謝華不是可信證人,有權不傳召他,但上訴庭認為謝並非突然推翻證供,且其藏毒罪亦與本案無關,另潘官亦沒考慮她可自行傳召謝華出庭。
案件編號:CACC287/16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