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裁判法院早前處理一宗高空擲物傳票案時,在控方無提供案情下判認罪被告罰款3,000元,被告不滿判罰過重提上訴。高院法官杜麗冰昨指裁判官不能僅以控罪詳情便作判罰,控方亦有責任交代石塊從何處墜下、如何墜下、是否由被告所引致等,認為定罪欠妥,擱置定罪和判罰。杜官並指希望控方、警方及法庭往後要嚴肅處理該類案件,避免再發生錯誤。
控罪詳情不足以判刑
上訴人黃廣渭承認去年11月4日在葵涌和宜合道宜發大廈一單位內容許墜下碎石,對公眾地方行人造成危險。
杜官在判詞指控罪詳情不足以讓裁判官作出適當量刑,因碎石墜下可由不同原因所引致,例如上訴人在居所外進行維修,不小心令石塊墜下或因外牆日久失修所致。杜官認為石塊的大小、石塊到底是從居所露台、窗戶還是外牆墜下,以及是否因上訴人疏忽或因缺乏監督所致等,對量刑有影響。杜官於今年7月的上訴聆訊中得悉此傳票案並無案情,案件主管當時更謂這是裁判法院的慣常做法,杜官對此提出質疑。律政司其後以書面向法庭解釋指案件主管的說法不正確,故杜官指本案只是個別情況。
案件編號:HCMA118/17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