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國珊違行政指令案】
【本報訊】立會於2014年5月審議將軍澳擴建堆填區撥款,西貢區區議員方國珊與兩名助理,兩度在公眾席上展示印有「納粹」標誌的標語和喧嘩。3人因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等罪,各被判罰款2,000元。方國珊昨向終院上訴,指有關條例侵犯市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律政司反駁,若公眾人士在立會展示「我愛香港」標語,因不涉不當用語,不會受限制。
可展示「我愛香港」標語
代表方國珊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指,市民在公眾地方的言論自由不應被限制。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不認同,指公眾人士可進入立法會,只是旁聽,不能發言,就如法庭審訊一樣。首席法官馬道立補充,法庭旁聽人士也不能影響法官。潘解釋,立會議員經投票產生,公眾可向議員發表意見,方是區議員,當日盼為居民發聲;又指完全不准展示任何標語,如T恤上印有「我愛香港」也不可以,是設下不合比例的限制。
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則指,立會不是一般人可隨意進入的地方,故會對入場人士加設限制,言論自由這權利在此不適用。馬官問公眾人士可否在立會展示「我愛香港」標語,黎指要視乎情況,「我愛香港」不涉不當用字,不會被阻止。雙方完成陳詞,首席法官馬道立押後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FACC2/17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