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案、公民廣場案後,有見討論多徘徊於法院仍有否法治,其實環顧世界,從來沒有法官說得上完全客觀公正,只不過若是民主政府,司法機構由人民選出的政府委任,司法若是有失專業,仍可問責於負責委任的民選政府。即使香港沒有民主,我們總不成以近日判案便推論法治已死,因為司法層面的抗爭,仍然陸續有來。歸根究柢,很多所謂法治的問題,律政司不能說沒有責任。很簡單的道理:為甚麼向黎智英投擲豬內臟者被判9至18周,甚至很多佔領期間的暴力藍絲沒被檢控,東北案、公民廣場案判監卻以月計,還有上百人等候判決?我相信梳理律政部門謬誤,才能較有效說明法治問題何在。
根據律政司答立法會數字,雨傘運動至今的檢控率僅約三成。箇中原因,不全然與律政司效率有關,很多是基於檢控部門蓄意檢控,拿出粗疏的證據羅織罪名。像佔中九子被控公眾妨擾罪,法官郭啟安質疑控方,控以「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性質似有重叠,不明白何以選用如此複雜的方式提告,質疑控罪是「超載」(overloaded),甚至指出是律政司故意的策略(tactic)。如果真如袁國強再三重複檢控沒有政治目的,要尊重法治,請問有否尊重法官說法,說說看何以被法官這樣批評?
公義未見彰顯
又例如佔領旺角刑事藐視法庭案,有幾點值得留意。案件初期,除了55人被控刑事藐視法庭、42人還同時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後來律政司以一罪不能兩檢原則,才撤銷各人阻礙公職人員罪,被批評檢控隨便。請問袁國強,浪費納稅人公帑隨便檢控,是否法治?這些較受關注的案件,問題已罄竹難書,何況好些案件,均是警方失誤所造成。例如學生何柏熙、青年盧彥均等佔領期間被控襲警,最後都因為警方呈堂證供矛盾,甚至故意修改口供被法官宣判無罪。他們因此白白付出時間接受審訊和承受長期的擔憂。
除了控罪,為甚麼在佔旺案,如果同屬佔領,司法部門不像其他案情以《公安條例》為性質了解,而是縱容一種藍絲打人─潮聯提控─執達吏執法的模式,而不是警方執法作為清場的做法?留意當年警務處副處長黃志雄指,若執達吏要求警方協助,警方將會因應情況全力配合。袁國強再三高舉法治,從來沒有意欲解釋何以錯檢、多檢、誤檢,政府亦從沒意欲檢討執法手法。
法治所以完全,檢控、執法可謂一體三面,法庭的法官如何依法判決,律政司以無限金錢對抗爭者提控,不滿意便上訴加刑,錯檢、多檢、誤檢毋須付出代價,這種「法治」不見得公平;律政司一面強調沒有政治目的檢控佔領運動人士,卻未見以同一尺度處理親政府者,不見得公義得以彰顯。
所以,尊重法治的意思,不是說法官判案永沒問題的盲目尊重,也不是像石永泰、譚允芝、林定國等法律界名人多日來為判決說項,而應該理解檢控、執法機構,如何助長不公平的審訊。民主派應對今後的判決,應該把重心落於檢討袁國強及律政部門的種種問題。諸如胡紅玉提及律政司應放權予負責檢控專員處理案件,應追問林鄭月娥討個說法,甚至要求袁國強就過往種種不恰當使用職權而下台。
區諾軒
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