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81條,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是指斷言或傳播足以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的機關或部門等應具的威信或信任的虛構事實的行為。相關人士散佈虛假事實是出於惡意,即明知該事實沒可能是真實而故意傳播,即構成罪行。如犯罪是通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囚2年,或不少於120日罰金。
但若相關人士有證據證明是出於善意,認為其所斷言或傳播的事實是真實,則不構成罪行;又或如相關人士在法院對被控訴的事實作出澄清或解釋,只要被害人對該澄清或解釋滿意,並予以接受,法院可免除相關人士的刑罰。
根據澳門《刑法典》,罰金計算以「日」計,每日的罰金金額由50至10,000澳門元,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狀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