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達義」刺中威權統治要害(港大法律系副教授 戴耀廷) - 戴耀廷

「違法達義」刺中威權統治要害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 戴耀廷) - 戴耀廷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在雙學三子刑期覆核案的判詞中,有這樣一段:「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份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
不少人都指那名「有識之仕」就是我。我翻查之前所有文章,僅在一篇文章中用過「違法達義」四字,因我通常說公民抗命和「以法達義」。相信很多人聽過我關於法治的四個層次理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在2014年11月12日一篇題為〈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的文章中,我解釋法治的概念與公民抗命的關係,那是正是佔領的時期。
文章有關部份是如此寫的:「以法限權」也止於確保政府真的做到依法管治,但法律仍未必能實現到公義的。因此,即使法治已達「以法限權」的層次,在法律仍有範疇未達公義的要求,那麼公民仍會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能再向前邁進,達「以法達義」的層次。因此,才有「違法達義」的說法。
我並非「違法達義」這說法的始創者,而是我留意到有人在引伸我的法治理論時,把公民抗命與「以法達義」結合起來,成為「違法達義」。我認為「違法達義」這說法是極具創意,也對不公義制度極具破壞力及威脅。
這幾年,要向香港人解釋公民抗命,其實是很困難的,因為只是從公民抗命的字面,很難明白它的意義。人們只知道公民不遵守命令,但不遵守甚麼?為何不遵守?從表面是看不到的。但「違法達義」能把公民抗命的精神更準確及簡潔地表達出來。不遵守的就是法律,不遵守法律的原因不是出於私利,而是要達到公義。 當然「違法達義」源於公民抗命,故公民抗命的其他原則也適用。
在那篇文章我整合了不同學者對公民抗命的論述,而得出一個定義及闡釋:「人們真誠地基於公義(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以公開、蓄意及有限度的違法行為,嘗試去改變不公義的制度。」為了使公民抗命所爭取的公義訴求得到更多人認同為合理的做法,公民抗命的行動還要求是非暴力、已用盡合法途徑仍未能達目標、合乎比例及有合理成功機會。公民抗命者更會承擔罪責以示對法律的尊重。
無論是說公民抗命或「違法達義」,因違法的目的是要達致公義,違法得符合嚴格的條件、手段才與目的相容,故都不是如楊法官所說,是鼓吹人們肆意違法、蔑視法律及隨意破壞公共秩序。

推廣違法達義是義之所在

但為何現在要針對「違法達義」而不是公民抗命呢?我相信就是因為「違法達義」這說法比公民抗命的傳播力及感染力更加大。若當權者擔心公民因認識了公民抗命的理念而有更多人參與相關的行動,把「違法達義」污名化以制止它進一步散播,相對於公民抗命,是當前更急切要做的事。
這樣看來,當當權者要用最大力度去打壓「違法達義」的說法,正表明它刺中了威權統治的要害,我們更加要好好利用這香港本土的產物。我不敢僭越說是「違法達義」的始創者,我只能說「違法達義」是源自「以法達義」的概念。這是香港的抗爭者為華語世界的莫大貢獻。以後要在講中文的地方去解說公民抗命會容易很多,因連上訴庭法官也確認了「違法達義」是傳播力及感染力極大的理念。
香港還未是一個以言入罪的地方,宣揚公民抗命或「違法達義」的理念,都還不是違法的。在法律收緊之前,利用機會去推廣「違法達義」,也是義之所在。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