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旬私家車司機在旺角泊車,被前面貨車司機斥泊得太貼阻上貨,雙方口角,貨車司機向對方連環出拳,對方不敵後退約15呎,倒地後頭部再中一拳,不幸變成植物人。貨車司機早前在區域法院認傷人罪,但否認較嚴重的蓄意傷人罪。法官昨裁決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蓄意令事主嚴重受傷,但他令事主變植物人永久傷殘,帶給事主家人極大傷痛,需嚴懲以示阻嚇,判處監禁22個月。
加刑因追打倒地事主
辯方求情指被告馬海權(39歲)有悔意,願賠償給事主關德華(64歲)。馬的家人、前僱主和同事撰求情信;馬任送貨工人,工時長壓力大,工作環境混雜;事主亦非全無責任。
案發於去年10月18日。法官指馬背景良好,與事主無仇,兩人爭執間一時氣憤才動武,難以肯定馬有預謀或意圖令事主嚴重受傷。惟事主的傷是馬造成,傷勢是她為官以來,在傷人罪案件中見過最嚴重的;又指馬明顯較事主年輕,事主無招架之力,倒地失抵抗能力仍遭打頭,是加刑因素;縱然馬無案底,也沒糾黨或用武器,仍需予以阻嚇。
案件編號:DCCC52/17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