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劇《人民的名義》有這麼一幕:大風工廠的工人為了抵抗非法拆廠的威脅,不惜屯兵駐守,甚至放火抵抗。老書記做和事老,教訓了工人:即使有甚麼意見,也要相信黨和政府,在合法的渠道反映意見,絕不能做出違法行為。
所以去到最後,還是維穩壓倒一切,所以去到最後,你還是不能反抗。
不服氣,請到法庭來找公平;但由於公檢法一家親,蟻民來到法庭有冤無路訴。於是你反抗,結果拉你!
要不拉你,要不拆你,你覺得這是選擇嗎?
香港東北發展案件刑期覆核,也有這種「拉你拆你」的局面。
那些年青人為了和自己毫不相干的土地和之前從不認識的村民,熱心出頭爭取公義,他們試過在體制內發聲,要求政府和立法會跟進,結果陸續發現負責通過工程撥款的議員和官員都有囤地等利益衝突,但建制機器繼續前進,最後零票主席粗暴剪布一幕更等於剪去了香港人在體制內抗爭的希望。
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特別考量了東北被告的犯案背景,但上訴法官則認為「是否有崇高理念便可使用暴力」。沒有任何一個市民認同只要有理念便可肆無忌憚使用武力,所以許多抗爭者都有接受刑罰的心理準備。
只是,一個社會需要平衡,為了政治理念的抗爭所帶來的破壞,以及一個喝醉酒無目的打鬧破壞,是否應該有區別?在量刑上是否也能作出區分?孫中山拗斷關公像破除迷信,和一個遊客為了影相破壞公物,難道應該混為一談?
所以為了守法,我們便應該對政府那些殘民自肥的做法視而不見,於是你的房子便拆走了。
如果你抗爭,你便要以監獄作為房子了。
原審裁判官的社會服務令,是有這種平衡考慮;上訴庭的量刑,則抹走了這種差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