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功,成班大好青年嘅前途,咁就冇晒。」昨天在街上,有如此這般的道聽途說。這位女士的反應,看來只是出於一般人對香港下一代人的同情。
「阻嚇性刑罰」這個詞彙,我個人感覺是有點累贅;刑罰,本來就有一定的阻嚇作用。當然,在現代的犯罪學角度看,刑罰也有一定的「糾正」功能,是故負責管理囚犯的部門才會叫做「懲教署」。
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13名示威者因衝擊立法會,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各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服令。然而,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法官在覆審後,改判各被告分別監禁8至13個月。
律政司以刑罰太輕不足以構成阻嚇性為由,要求覆核刑期,並非新鮮事。不過,原則上在刑事案件中律政司的身份,既是代表政府,更是代表公眾利益。但公眾利益,也就是許多人口中的公義,卻是一個政治的概念;所以,就反東北示威者覆核刑期,經過的雖然是司法程序,實質上是一次政治決定。
有社會共識,沒有太大的政治矛盾。然而,無論是東北發展,抑或是今次就反東北發展示威者的刑期覆核,都不可以說有明顯的社會共識,律政司要求覆核刑期,無異於要司法機關負上政治上的道德責任。
自九七主權移交,司法機關的獨立和超然,不斷受衝擊。始作俑者,就是將三權分立扭曲成三權合作的當權者。本來,議會負責處理政治分歧,在達到一定共識後,才授權予行政機關執行政策。司法機構,尤其是普通法下的法院,職責是在立法和行政以外,擔當獨立的制衡角色。傳統上,司法機構有超然威權,同時間又極度克制;如非必要,司法機關盡量避免涉及政治,也不會僭越行政機關的功能。
律政司破壞政治和諧
香港代議政制遭受行政霸道閹割,淪為橡皮圖章,也失去了促成政治共識的功能。這是為何新一代的政治活躍分子,由議會走到街頭。大多數情況下,街頭抗爭,是無法達至共識,也會令抗爭者感到被漠視排擠。這是反東北發展示威背後的原動力。
行政霸道,只是一個空想。政治永遠存在,矛盾沒有解決的場所,市民選擇了街頭,政府卻將問題帶上法庭。政治問題法律解決,代價就是連司法機關的超然和威權也被削弱。
在中共的意識形態中,社會和諧穩定只是口號,實際是中央集權一黨專政;一黨之下,議會和司法都只是陪襯,所以才有三權合作和黨大於法的講法。
不幸的現實是,這個國度由晚清到現在,都在模仿外國的事件,企圖掩飾自己的問題。可是真正的問題究竟是甚麼,卻從來沒有反省。結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代價卻是由民眾負擔。香港由治入亂,始於九七年的制度轉變。行政機器的操作員,其實還是同樣的一群人,但是制度轉變可以令到結果差天共地。
我無意挑戰法庭覆核刑期的決定,更加不想令到司法機關的威權再被削弱。然而,律政司的行為,卻絕對可圈可點。覆核刑期,真的可以構成阻嚇性的效果嗎?從各被告的陳述看來,他們絕對不認為自己有錯。再講,在活躍於社運的年輕人心目中,政府是更高的牆,他們抗爭要更進一步、更沒有底線。稍有同理心的人都知道,透過加刑阻嚇未來的社會運動家,絕對不合情理。
唯一合理解釋,就是律政司為了滿足少數極端死硬派的意願。換句話說,律政司在這件事情上,並沒有代表到公眾利益,亦同時在破壞香港的司法制度完整和政治和諧。我雖然不認同那群反東北年輕人的主張和行為,但是我認為對香港破壞更大的,是那些罔顧和諧與公義的當權者。
李兆富
公共政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