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翻查資料,過往非法集結的同類案件鮮有被告被判即時入獄,最重一宗要追溯到1968年的非法集結案,有示威者被判監一年半。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昨認為13個月監禁明顯過重,反問「佢哋冇個人利益,到底有冇必要判一個咁嚴苛嘅刑罰?」他希望上訴庭法官可在書面判詞中交代詳細理由,指是次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恐產生漣漪效應,阻嚇不平則鳴的年輕人站出來為弱勢發聲。
非法集結一罪,屬於《公安條例》之下,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過去10年雖然曾經有被告被判處短期監禁,但大多輕則判守行為或罰款,或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律政司將案與暴動罪類比
翻查案例,最重的要數1968年6月11日晚,鴨寮街及楓樹街交界有200人聚集,一名叫陳森(譯音)的男子站在椅子上叫口號「港英落台、走狗落台」,防暴警察到場驅散示威群眾,陳以椅子襲警,被控非法集結、襲警及拒捕共三罪,判監共27個月及罰款3,000元,當中非法集結判監18個月及罰款3,000元,同年上訴後只撤銷罰款令。
律政司近年先後就三宗受關注的示威案,包括示威者誤以為審議網絡23條用鐵馬衝擊立法會、雙學三子重奪公民廣場及本案提出覆核,同將三宗非法集結案與暴動罪類比,指程度形同暴動罪,必須判監。
楊以網絡23條一案與本案比較,兩案性質類同,財物損毀相若,律政司覆核理據一樣,但前者在裁判法院覆核後改判監3個半月,「律政司冇進一步行動,即係佢都覺得一個短期嘅監禁係適合」,卻在本案建議最少判監18個月。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