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險界立法會議員陳健波昨接受查詢時指,大部份第三者風險保單均訂明若司機因毒駕、藥駕或酒駕而發生意外,保單條款就會失效。惟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12條,若司機因酒駕而造成傷亡則不受此限,即意外中受傷亡的第三者依然受保,保單條款不會失效,保險公司事後可向肇事司機追討已作出的賠償。
賠償傷者後向司機追討
陳指本港法例對乘客和途人的保障非常完善,以第三者角度而言,不論司機因酒駕還是毒駕出意外,他們亦會獲賠償。陳又稱若司機有購買第三者保險,則由保險公司負責先賠給傷者;若司機無牌駕駛、即沒第三者保險而駕車,香港汽車保險局亦會先向傷者賠償,然後再向司機追討。他表示:「我哋業界一向都係咁做,所以判詞對我哋冇乜影響。」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12條同時訂明,雖然保險公司要為司機因酒駕所造成的傷亡負責、即支付賠償予事主以解除保單所承保的法律責任,但保險公司可向司機追討該筆款項。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