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教育條例》第22條《取消學校註冊或臨時註冊的理由》中,賦予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在該校管理不善等特定情況下取消任何學校的註冊,即收回該校的辦學權。但教協會長馮偉華指,《教育條例》第31條《取消校董註冊的理由》亦賦予常任秘書長取消校董的權力,加上校方可委任多名興德新校董,目前未必需要收回辦學權。
教局收回辦學權的適用情況包括該校校董違反《教育條例》、常任秘書長認為該校管理並不令人滿意,或無以適當方式促進學生教育等。馮偉華指,教育局向學校發出牌照,情況猶如與學校訂立合約,「如果教育局唔滿意或者覺得佢辦學唔好,係有權收返個牌……《教育條例》都冇寫到咁詳細,係賦予咗空間畀教育局演繹」。不過,若最終興德學校堅持留任校長陳章萍,或法團校董會不合作,「要拿回辦學權係絕對可以」。
■記者葉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