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五旬導遊向年輕20年的女友借出30萬元,助她贖回物業,豪言不用還錢。兩人分手後,導遊要求復合被拒,前年在一星期內先後向女方發送她的內衣照和裸照,控訴在她身上花了很多錢,威脅要她還錢,否則公開裸照。導遊昨被裁定勒索罪成,判即時入獄一年半。
控方案情指被告毛華振(54歲)與事主X(30歲)於2011至2014年仍是情侶時,借錢給X贖回已抵押物業,自以為順理成章擁有X物業的部份業權。
X拒絕復合後,先後收到由被告電話號碼發出的11張她的內衣照、兩張裸照、短訊,亦收到夾附另外兩張裸照的匿名信件,字迹屬於被告。訊息及信件催促X還錢,內容包括「妳唔理,妳當冇件事,那我就讓妳知道件事重要性」。被告後來致電X催還錢,否則寄親密照片給她的鄰居及公司並上載互聯網。
案件編號:STCC1219/17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