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道人生:釋法權威 - 李怡

世道人生:釋法權威 - 李怡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國慶籌委會上說,再有4人經法庭裁決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以及法庭對旺角騷亂參與者定罪,令《基本法》及人大釋法權威得到彰顯。
我們終於明白近來香港法院的裁決準則了。張曉明的真正意思不是《基本法》得到彰顯,而是人大釋法的權威在香港法庭上得到彰顯。人大釋法實際上不是對《基本法》解釋,而是依中共黨意對《基本法》修訂。比如將《基本法》規定改變選舉辦法的「三部曲」改為「五部曲」,比如對《基本法》104條的宣誓條款硬加一個難以證明、其實是不依法律全由行政官員自由心證的所謂「真誠」。
釋法的權威就是中共意旨的權威,就是強權凌駕獨立司法的權威。這種權威在香港司法中得到彰顯,就是獨立司法的淪喪。
為西方法治社會廣泛接受的司法理念,是由英國法律權威Albert Venn Dicey(1835–1922)所確定的3個基本元素:第一,不溯及既往原則,沒有人會因為違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懲罰。第二,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不論其社會地位或其情況。第三,法庭的決定是維護人權的最後防線。
從DQ 6名議員和有關示威導致警民衝突的連串案件判決中,我們看到的,是這3個原則的體現,還是釋法權威的體現?6名議員是否因為違反了尚不存在的法律(釋法)而受到懲罰?法庭是維護包括示威自由在內的人權的防線,還是成為打擊、阻嚇人民為伸張正義而抗爭的手段?
我寫過俄國文豪托爾斯泰概括當時俄國囚犯不外是4種人:第一種人是本身沒有犯罪,純然是法庭錯誤判決的犧牲者;第二種人是幾乎任何人處在他們的境況下都會犯罪的人,比如面對不公平待遇而盛怒下的暴力;第三種人是確實犯了罪,但相對於他犯的罪,社會對他犯的罪卻大得多;而最令人欷歔的是第四種人,他們之所以被判有罪,只不過因為他們的道德比其他人高尚,這些人就是政治犯。
許多在警民衝突中有違法行動的示威者,都是在受到不公平壓制導致憤怒情緒之下的行為。我們不否認這些行為違法,但如果能夠明白任何人在極度憤怒之下都會產生這類行為,應該基於人權對他們有法外之情。至於一些為社會公義而挺身抗爭的年輕人,他們忘我地付出和不惜犧牲的道德精神,難道不是高於社會的平均水平嗎?
英國統治100多年所形成的香港穩定的法治來之不易。香港法治的聲譽曾經名聞亞洲以至全世界。在主權轉移10多年各方面都已墮落的情境下,香港人和外來人士對香港仍有信心,就是基於香港法治堅執Dicey所定出的三原則。如果香港的司法在釋法權威下,放棄了這三原則,在一些案件中被判刑的人也出現了托翁所指的四種人,特別是為香港市民的人權而不惜犧牲自我的道德高尚的政治犯,香港法治的百年道行真是一朝喪了。
法治淪喪,即社會失去基石,This city is 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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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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