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奪公民廣場 上訴庭指「奪」字有暴力意味律政司申加刑 要雙學三子即收監

重奪公民廣場 上訴庭指「奪」字有暴力意味
律政司申加刑 要雙學三子即收監

【本報訊】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於2014年發起重奪公民廣場,掀起佔領運動序幕,事後3人分別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罰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昨向上訴庭要求3人即時收監。法官楊振權認為重奪公民廣場中的「奪」字已有暴力意味,明言根據以往非法集結案例,案情若涉暴力,被告均要收監。案件押後至下周四(19日)裁決,三子揚言已做好最壞打算。
記者:蘇曉欣

左起: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昨強調爭取民主的心不變。李家皓攝

黃之鋒及羅冠聰本被判罰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控方透露兩人已完成社服令;而周永康被判入獄3周,緩刑1年,辯方表示緩刑期現時僅剩一周。
羅冠聰散庭後表示,3人已作最壞打算會被判即時監禁,強調爭取民主的心不變,但擔心法庭或為日後的遊行示威訂立更嚴苛框架,重申「9.26」至今,3人秉持「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則爭取民主。有記者問打算攻讀博士學位的周永康會否擔心升學問題,周笑言難以預計。

楊振權

辯方:衝入廣場只為對話

據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詞指,重奪公民廣場「奪」一字有暴力意思,縱使3人沒直接使用暴力,但明知硬闖廣場的後果必然衍生暴力,導致保安受傷,他們需為此後果負責,「根本佢哋就知道入去必有阻撓,只能硬闖,硬闖就涉及暴力」,並批評他們「所謂嘅和理非,只係口是心非」;當日有10名保安受傷,更有保安腳趾骨折。
代表黃之鋒的石書銘大律師強調,黃未能預計暴力發生,惟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聞言即指「重奪公民廣場個『奪』字已經有暴力」,石反駁「打官司都係想搶返自己嘅嘢,同暴力差好遠」,法官潘兆初即謂「你唔使用個搶字」。石續稱,與保安有肢體衝突不等於必然有暴力發生,惟法官彭偉昌指3人提倡「唔主動打人等於非暴力」,與常人理解的暴力有別,楊官駁斥3人以為不會有暴力發生屬「主觀願望」。
對於控方指黃、羅在感化報告中表明不後悔,黃更表明政府才是最應負責任的一方,形容兩人「悔意欠奉」,不適合判社服令。石反駁表達悔意有多種方式,如黃事後向受傷保安道歉亦是流露悔意。楊官不同意,認為刑事罪行所謂的悔意,便是知道自己做錯;潘官亦質疑黃指摘政府做錯屬諉過於人。
彭官翻看報告,指周永康曾明言不同意《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罪,質疑是否須就此判處阻嚇性刑罰。周的代表大律師蔡維邦形容,周的行為「只是踩小小線」,毋須判阻嚇性刑罰,望上訴庭考慮,他們當時只是20多歲年輕人,希望與司長對話但徒勞無功,衝入公民廣場只為爭取一個對話機會。
潘官反問:「入去就可以爭取對話?」蔡解釋3人非熟練政客,明白資深法官或對有人不認同法律感震驚,但他們當時「連大學都未畢業」。潘官反駁「唔使大學畢業都知道要守法」,蔡笑言:「如果周永康可以逃過呢一劫,去到UC Berkeley(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讀PhD(哲學博士),相信佢嘅睇法會好唔同。」
控方昨指原審裁判官未考慮控罪嚴重性,反而偏重考慮3人的背景及行為動機,引述原審判詞「年輕人為表達意見犯法,法庭除考慮行為及引致的後果,亦應採取較寬容及理解的態度」,認為若單純因年輕人表達意見便要寬大處理,恐怕會為大眾發放錯誤訊息,例如為表達意見非法集會便可減輕罪責。控方除要求即時將3人收監外,亦補充黃犯案時僅17歲,可考慮先為黃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或教導所報告。
案件編號:CAAR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