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月多名年初二旺角騷亂的示威者被裁定暴動罪成判監,控方昨於高院申請就重奪公民廣場案加刑時,將暴動罪與本案的非法集結罪作類比,表示《公安條例》第18條中的非法集結罪屬相當嚴重罪行,性質可謂與《公安條例》中第19條的暴動罪相當類似。
控方引用暴動罪的案例,指案例列明暴動罪應考慮事件規模、參與人數、有否使用暴力及是否有預謀4個條件,認為以上4點亦適用於本案的非法集結罪,如本案案發於政總前地,參與人數約100人,案件涉及暴力,3名被告亦早有預謀,從此可推斷本案屬於嚴重。
辯方反駁指無用暴力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石書銘反駁控方說法,指暴動與非法集結罪有大分別,因暴動罪當中必須有暴力發生,強調黃有做非法集結罪中的「擾亂秩序」行為,但沒使用暴力。石指上訴庭要考慮黃行為背後的性質,所謂的擾亂秩序有「好闊嘅光譜」,如站在馬路中間亦都可以是擾亂秩序。
控方則表明,鑑於近年有越來越多由遊行集會引起的罪行,例如非法集結,希望上訴庭作出判刑指引。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