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 情婦訂「合約」規限關係

人夫 情婦訂「合約」規限關係

【本報訊】案中自稱被女教師情婦滋擾的證券經紀,曾打算與情婦約法三章,規限雙方關係,並以「合約」稱呼有關協議。惟情婦屢犯規,最終令雙方對簿公堂。

女方曾違規付2萬元

入稟狀指,原告湯子俊去年4月2日與被告黎詠儀達成協議,由湯向黎支付贍養費,以換取黎不騷擾他,並同意雙方關係完結;另湯每周見子一次,每次6小時,或每周兩次,每次3小時。同年7月21日,二人以WhatsApp訂新協議,湯、黎及孩子3人可每兩月見面一次,每次3小時;湯、黎除孩子的事外,不談論涉及他人的話題。黎不會透過WhatsApp表達個人情緒,也不可前往原告的居住及工作地區;如黎違規,湯有權向她索取精神科醫藥費。黎曾因犯規付2萬元,另一次湯又指黎犯規,索50萬元。
同年10月28日,黎帶孩子找湯午膳,並商討第三份協議。湯表明只會和孩子合照,相中不能見到黎;湯於大時大節、特別日子或夫妻生日前3天,不會與黎及孩子見面。
今年6月,黎將印有她與孩子肖像的相架寄到湯寓所慶父親節,成為湯對她其中一項違規指控。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