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無直接衝擊警員 無證據顯示有預謀旺角騷亂 兩男暴動罪囚三年另一被告判入教導所

官指無直接衝擊警員 無證據顯示有預謀
旺角騷亂 兩男暴動罪囚三年
另一被告判入教導所

【本報訊】旺角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騷亂,5人涉於清晨手持玻璃樽及掟磚而被控暴動,其中3人罪成,昨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形容當晚場面嚇人,隨時會嚴重影響社會安寧及傷害市民安全,而掟磚更可能對警員構成致命傷害;惟鑑於各人並無進一步直接衝擊現場警方,暴力程度屬中等,沒證據指他們早有預謀或策劃,考慮到求情因素,其中兩人判囚3年。至於案發時年僅18歲的被告則判入教導所,是首次有旺角騷亂罪成被告被判監禁以外的刑罰。 
記者:楊家樂 勞東來

旺角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騷亂,大批示威者與警員對峙。

辯方昨日求情時指出,還有半年才滿20歲的首被告楊子軒來自普通家庭,但是因為成長期間生病,出現行為問題,造成學習及社交困難,更加曾經因犯事而進入更生院舍。不過,感化主任仍然願意再次給他機會,推薦他進入教導所。辯方表示,逗留教導所最長年期為3年,之後仍有後續監管,刑期可算相當長;況且他需要別人幫助改過自新,判入教導所比判入成人監獄更加適合。
對於早前處理旺角騷亂案的區院法官曾參考喜靈洲戒毒所及白石船民中心暴動案例,辯方指案例的規模及嚴重程度遠超本案,「激烈場面同本案無法比較」。辯方亦不認同感化官指楊對本案「態度輕率,冇乜反省」,稱楊自案發後一直很擔憂,深知闖出大禍,後果嚴重。

一人稱想監察警方

辯方求情續指,案發時26歲的第五被告連潤發於1997年來港定居,學業表現理想,對歷史及人文學科尤感興趣,現時正撰寫本地中文字典。他眼見任職水電師傅的父親健康日差,遂放棄拉麵店工作,繼承父業,並趁判刑前提早買生日禮物給父親。除了孝順,他亦愛護弟妹,弟妹亦沒因本案疏遠他。
辯方指連是一介文弱之徒,並非仇警人士,亦沒有受到任何政治團體或現場人士鼓動,更加無意利用街頭衝突製造無政府狀態。只因當日他從facebook及新聞報道目擊有警員持槍指向市民及向天開槍,有感歷史上很多大事肇因均是政權向人民開槍,加上希望到場監察警方有否濫權,出於保護弱小及見證歷史的心態才會到現場;最終他因為受到現場的氣氛及壓力影響,失去理智而犯案。
辯方認為根據外國案例,干犯暴動罪可判監18個月,並非所有暴動罪均須重判。以本地案例中最著名的六七暴動為例,嚴重程度也遠超本案,「六七暴動留下最深印象嘅係土製炸彈,本案留下最深印象嘅係掟磚」,但有六七暴動首領只被判監兩年;即使船民中心暴動案重判,也只因法庭要作出警告,絕不容忍「不請自來的人造成致命衝突」,情況與本案不同。

三被告均有意上訴

至於案發時21歲的次被告羅浩彥,辯方指他於案中並非擔當主動角色,即使其他參與者有所動作,亦見不到羅有作出騷動性或挑釁性動作,故即使判監無可避免,刑期長短亦可斟酌。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暴動罪最高可判監10年,而香港地方狹窄、人煙稠密、交通繁忙,一旦出事容易迅速蔓延,後果嚴重。案中楊羅二人均有案底,惟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於案中曾擲物或進一步襲擊警員,故分別判處入教導所及監禁3年。至於連則積極參與暴動及掟磚,但考慮到他沒有案底及求情因素,判監3年。據了解,三人均有意上訴。
本案原本有5名被告,其中陳紹鈞(48歲)與孫君和(27歲)罪名不成立,是旺角騷亂中首度有被控暴動罪的被告無罪獲釋。案發於去年2月9日早上約7時,在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有逾百人聚集,現場有人燃點火堆作為屏障、有的士被毀、有人用磚敲打欄杆。
法官推斷,警方及網上片段拍到兩名戴口罩男子站在人群前方,手持玻璃樽,積極參與暴動,正是楊羅二人。而連掟磚一刻則被拍下,亦曾作出招認口供。
案件編號:DCCC86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