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代表被告連潤發求情的大律師郭憬憲昨舉出一宗六七暴動上訴案例,指即使身為暴動首領也只是判監兩年,故旺角騷亂案被告的刑期不應超過此刑期。
投擲汽油彈
該宗六七暴動上訴案例的上訴人嚴德偉(譯音),被指於1967年5月17日在南九龍裁判署外帶領一班暴動人士,歷時超過5小時。有警員目擊上訴人站在其他群眾前面,並與另一人指警員正站在中國領土之上。上訴人隨即轉身拍手,群眾拍手高呼和應,稍後更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石頭等雜物,其間上訴人鼓勵群眾襲擊警員,甚至親自投擲汽油彈。嚴於三日後在裁判署被判暴動罪成,監禁兩年,他其後上訴,但遭駁回。
但郭大狀亦提及該案判詞中要求考慮社會主流輿論及地區形勢、避免參考外國案例等說法,或隱含政治判斷,法庭不應考慮這些看法。
另外,早前法官引用的白石船民中心及喜靈洲戒毒所暴動案例,則先後發生於1989年9月27日及2000年6月4日,分別涉及100名越南船民及200名囚犯。部份參與暴動人士原分別判囚9個月及3年,但律政司申請加刑,最終改判5年及6年。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