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告警務處長 官:須證自由受侵害屬警責任

黃之鋒告警務處長 官:須證自由受侵害屬警責任

【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人,今年7.1在灣仔金紫荊廣場示威時,遭不明人士襲擊,黃稱遭警方在非拘捕情況下拉扯上車及鎖上手銬。他認為做法屬非法禁錮及限制其人身自由,向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索償4.5萬元,案件昨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首度提堂。審裁官表示,黃有舉證責任,須證明為何其人身自由受侵害及聲譽受損是由警隊負責,亦要證明為何定出這個索償總額。
根據入稟狀,黃追討人身侵害及聲譽受損各2萬元賠償,另加懲罰性賠償5,000元。

審裁官昨早始收警答辯書

此外,警務處長的代表在庭上表示,希望將被告由警務處處長改為代表所有政府部門處理訴訟的律政司司長,解釋在法律程序中,律政司是代表所有政府部門應訊,故要求作出上述更改。黃之鋒回應會跟進,下次開庭時交代決定。
庭上亦透露,審裁官昨早才收到警方答辯書,黃之鋒也是開庭前半小時才收到。另外,黃因身份證姓名沒有「Joshua」一字,申請將入稟文件的姓名刪去「Joshua」,只保留「黃之鋒」三字的粵語拼音。案件11月6日再訊。
案件編號:SCTC26574/17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