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被指在任期間收取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未有向立法會申報,早前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審,上月31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發言人昨稱不會上訴,因法例規定律政司只能就法律事宜上訴,但是次裁決乃基於對事實及證供的考量,不涉法律事宜,故律政司無論是否同意裁決都不能上訴。
梁國雄(61歲)被指於2012年5月22日至去年5月23日作為立法會議員期間,無合理辯解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無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或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黎智英助理Mark Simon,從黎接受一筆25萬元款項。
法官李運騰裁決時指出,梁國雄的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涉案捐款是給身為議員的梁,而非梁代其所屬政黨社民連收取。李官指黎智英肯定是想將共950萬元捐給民主黨、公民黨、工黨及社民連。雖然控方指給社民連的100萬元中有25萬元轉了給梁,但法官相信梁將涉款分批轉賬至議員辦事處會計的銀行戶口,是將款項用於社民連新界東支部。
指法官裁決基於事實考量
李官又指根據立法會總議會秘書的證供,如議員代他人收取捐款而非個人收取,便不用申報。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故裁定梁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發言人指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針對區域法院法官作出的無罪裁決,律政司司長只能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此類上訴只限於法律事宜。法官已指出本案關鍵是涉案款項是給予梁本人,抑或梁代社民連收取,這是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由於法官基於事實問題存疑而判梁無罪,不涉法律事宜,故無論律政司是否同意結果,法律上都不能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DCCC546/16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