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7年可視作法律上死亡

失蹤7年可視作法律上死亡

【本報訊】港商陳志健失蹤11年後雖被尋回,但令人關注他會否已變得一無所有。據香港法例,若有人失蹤滿7年兼杳無音訊,其配偶或直繫家屬如父母及子女等,可向高院申請頒佈失蹤者法律上死亡,從而繼承失蹤者財產物業、領取保險賠償、或與失蹤者離婚。而失蹤者被宣告死亡後重現人間,確有可能會一無所有。

大律師陸偉雄

事主「翻生」難追回財產

大律師陸偉雄說,香港法庭對法律上死亡的宣告要求非常嚴格,申請者要證明事主完全失蹤及相信已死亡,包括沒任何出入境紀錄、及沒在任何地方留下蹤影,故實際上一般須在事主失蹤8至9年後才會宣告他死亡。
據資料,華懋集團前主席王德輝1990年4月被綁架失蹤後,高院於1999年9月才宣告他法律上死亡,隨即觸發遺產爭奪戰。
但陸表示,被宣告法律上死亡的失蹤者即使日後重現人間,一般也不能要求取回已被遺產受益人取去的財產物業,除非事主能證明自己「被失蹤」是有刑事成份兼與受益人有關。另外,若已買人壽保險的失蹤者,於被宣告法律上死亡後再現身,保險公司極可能會重啟調查,若確認失蹤有詐騙嫌疑,或會追討已付予受益人的保險賠償。被宣告法律上死亡的失蹤者重現人間,可向入境處取回身份,但可能已無家可歸。今年3月,「讓愛回家」義工在內地尋回失蹤11年的港婦辛美英,有精神病的她返港後,得知丈夫已申請離婚另組家庭,景況堪憐。
■記者陳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