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提出一地兩檢方案,關鍵點是內地口岸區的場地交予內地管轄,將適用內地法律,由內地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基本法》第8、18及22條的規範都不適用。但問題是香港特區按《基本法》,是否有權把一塊位於特區內的場地與空間交予內地的司法機關去行使司法管轄權?更根本的問題是,香港特區有沒有權做違反《基本法》的事?
按《基本法》第19(2)條的規定,香港特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特區的所有案件均有審判權。香港法院一直沿用地域管轄權原則,即對特區區域內發生的所有案件都有審判權。
在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設立香港特區的決定》,規定香港特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並明確規定特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公佈。國務院在1997年5月7日通過《第221號國務院令》,公佈《香港特區區域圖》,所列範圍是包括現在所說的內地口岸區。
一國兩制最重要的精神就在香港的地域內不實行中國大陸的制度,若香港的地域是不明確的,那是沒可能實行一國兩制的。因此,香港的地域範圍是一國兩制的根本,也已由全國人大以一個決定劃清楚。即使要改變香港的地域,那也同樣要通過全國人大的另一個決定才能做到。但就算是全國人大,也不能隨便做一些會損及一國兩制根本的決定。
若香港法院享有香港境內的司法管轄權,一地兩檢安排的實質效果,就是把香港法院在內地口岸區內的司法管轄權剝奪,因而與《基本法》第19(2)條的規定有明顯衝突。
特區政府的說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第20條授權香港落實「一地兩檢」涉及的相關事宜。《基本法》第20條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香港特區「其他權力」。「其他權力」是相對於香港按《基本法》已享有的權力,新加的權力理應是現有權力的範圍之外,不然也不需額外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香港新的權力也不可能不受限制。
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香港新的權力與現有香港享有的權力有衝突,那是實質上修改了《基本法》。真要這樣做,也應按《基本法》第159條的程序才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能透過授予新的權力來取回香港的權力,那同樣要透過修改《基本法》才能做到。香港也不能透過協議或本地立法做一些與《基本法》有衝突的事。
倒退為依法管治
有些人以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可以是無限大的,一些必須由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才能做的事,只要全國人大常委會用一個決定或解釋就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可以不用理會《基本法》條文的文本是否能涵蓋這解讀,也不用理會制訂《基本法》時的背景,亦不用尊重法律文本背後的法律精神,可以任意把《基本法》的條文「搓圓㩒扁」,賦予任何想要有的意思。法律的功能再不是制約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而只是用來便於管治就足夠了。法律若是能被人用任意的方法去擴展其意思,法律條文還有甚麼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真的要這樣做,在香港也未必有法律程序能成功挑戰,但香港法治還有沒有呢?
香港成功一直依賴法治,一地兩檢方案若是通過,香港法治就會倒退為依法管治。沒有法治,我們引以為傲的香港一切成就,可能一下子崩潰,也可能慢慢被蠶蝕掉。有人說這是杞人憂天,這種安排只會出現在極例外的情況,因要實現一地兩檢才需這樣做。但這說法本身就與法治有衝突,法治之為法治,就是不能有例外,所有人及事都得受有實質規範意義的法律所管轄。
我本以為法治是無價,現為了一條高鐵,香港法治就這樣被賣掉了。算起來,原來香港法治就只值一條高鐵。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