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道人生:恥辱 - 李怡

世道人生:
恥辱 - 李怡

港鐵主席馬時亨,指若無法如期立法一地兩檢,高鐵不能通車,他預計高鐵每月達8,000萬元的營運開支,「就會倒咗落海」。政協常委胡定旭警告,若一地兩檢未能實施,將嚴重影響香港經貿發展,香港會「變成中國的威尼斯」。政府、建制、親共者不停地大打效益牌、經濟牌、被邊緣化牌,其實大部份是吹水,即使所指屬實,但最根本的問題正如康宏金融集團行政總裁莊偉忠在facebook所說:「值唔值法治咁大犧牲?」
法治建立需長時間,破壞就輕而易舉。法治就是「法律為王」,不僅要使「統治者成為法律奴僕」,而且社會在不斷變化,任何政經發展都不能置之於法律之上,也就是不能以發展需要、與時並進、經濟效益等等現實理由而不顧法律規定。
中共實行大陸法系。香港主權移轉後,《基本法》第8條規定實行原有法律,即屬於海洋法系的普通法、衡平法、習慣法等等,並由《基本法》及近千條例的成文法作補充。
文明國家的法治,都由大法官以法律觀點就憲法的字面意義作解釋,不會探究憲法的立法原意,因為二、三百年前制定的憲法每一條的立法原意是甚麼,現在既無從稽考亦不須深究,重點是嚴格遵守它的字面意思。美國前大法官Hugo Black(1886-1971)有一段經典論述:「憲法是我的法律聖經,它對我們政府的設計,就是我的設計;它的命運,就是我的命運。我珍視上面的每一個字,從第一句到最後一句;對憲法的最微小的要求的稍許偏離,都會讓我有切膚之痛。」
大法官的責任是守護憲法,不容判案對憲法有「最微小的稍許偏離」。因為稍許偏離就意味法治崩壞,就如同河堤有小小缺口,會逐漸擴大而氾濫成災。
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就「吳嘉玲案」宣判「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所生子女,……均擁有居港權」。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提出因此在10年內會有167萬人可從大陸移居香港。於是行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香港大多數人,都被葉劉不知怎樣計算出來的167萬人來港嚇壞了,多數市民只顧眼前,因此除了法律界穿黑衣抗議釋法外,社會上未見護法抗議行動。這一個違反《基本法》釋法程序的小缺口打開,於是違反程序的釋法就陸續有來。
一地兩檢清楚地違反《基本法》條文。政府以《基本法》第20條特區可享有中央授予的「其他權力」為根據,是無視「享有」是增加權力而不是縮減權力之意;第7條指特區政府可出租土地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也絕非容許租用者可以違反《基本法》第8條不執行香港原有法律,否則新地獲批地建樓是否可以實行新地自定的法律呢?
任何經濟效益或(其實只是少數)市民的方便,都不能以對《基本法》的稍許偏離作代價。已投下巨資以及高鐵已建成的事實,也不是犧牲法治的藉口。賣港政府、建制派、推波助瀾的政商名人,你們已經腦滿腸肥了,何必還要做推垮法治堤防的罪人,讓你們的名字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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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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