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控流浪】
【本報訊】8歲男童參加名校生雲集的踢波活動,守龍期間遭另一球員踢傷眼睛。男童母在區域法院向流浪足球會及兩名教練索償12萬元,聲稱應安排男童戴頭盔,昨更舉阿仙奴門將施治為例。被告教練揶揄謂「呢頂帽呢幾日都幾hit」,並指其實守門員接波「最危險係隻手」,故只會戴手套或護脛。流浪總監李輝立則指那只是保護受傷球員的頭套,如要佩戴需出示醫學證明。
記者:楊家樂
受傷男童李東諺於事發時就讀陳瑞祺(喇沙)小學。首被告教練羅國豪昨供稱,只知男童與兒子份屬同學,他與男童或其母萬月玲並不熟稔,亦沒邀請他們到場。羅哽咽道:「佢喺度發生意外,我都好唔開心。我個仔仲話,爹哋我累咗你,我唔應該叫佢嚟玩,唔應該識呢個朋友。呢三年嚟,佢不停同我講,爹哋對唔住。我話唔關你事。」
教練:我都係普通家長
羅認為大家對其身份有所誤解:「我係一個教練,我嚟到就係一個教練?做教練唔係好叻,如果我唔係執行緊職責,我都係一個普通家長之嘛。唔通我帶個仔去打籃球,我又係教練咩?」
次被告謝志明則供稱,曾在足總任職,事發時在拔萃男書院附屬小學擔任體育老師助教,當日帶同三名學生出席涉案足球活動。事發時他並無踢波,只在場邊休息,並如其他家長般不斷大叫「入波」、「出界」,既非球證亦非教練。他事前不認識受傷男童,亦看不見他受傷經過。
謝又指據他所知,在大多數情況下,球證只會在碰撞發生後才暫停賽事,除非事前已出現起腳過高等危險動作;而球證並非一定判罰進攻球員,守門員也有可能犯規。
流浪總監李輝立則稱,整件事只因無知的家長不依正當程序做事而起,指原告既無親身視察場地,亦無查明場地有否買保險,卻編造故事「拖好多人落水」。各方今日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DCPI17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