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設計和市場策劃公司去年解僱懷孕的設計總監,被勞工處票控「接獲懷孕通知後終止僱傭合約」。公司昨派代表到東區法院認罪,求情稱解僱無關懷孕,只因總監工作表現不達標,並以為處於試用期便可解僱懷孕員工,不清楚原來試用期逾12周便不得隨便解僱。公司最後被判罰款7,000元。
法例規定只有當懷孕僱員犯嚴重過失,或處於試用期首12周內,僱主才可因懷孕以外的原因解僱她。勞工處表示前年7月至今年6月共檢控5宗違法解僱懷孕僱員個案,全數被告認罪,判罰4,500至8,000元。
拒轉職自由身設計師
被告籌謀(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於去年3月聘用姓呂的設計總監,呂一周後證實懷孕,5月底通知公司。公司8月要求呂轉任自由身設計師,呂拒絕後遭解僱。
律師求情指公司得悉呂懷孕後曾發電郵恭賀和支持,解僱她並非因懷孕。呂的試用期本於去年6月屆滿,但公司不滿其表現,試用期延長至8月,惟呂仍未達標又拒轉職,公司才解僱她。律師透露公司虧蝕過百萬元,3名管理層不出糧苦撐,懇求輕罰。
案件編號:ESS5565/17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