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天水圍嘉湖山莊附近的泥頭山近月改建為高爾夫球練習場和燒烤場牟利,屋宇署指派員視察後,發現現場豎設若干構築物,工程並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確認營運公司已干犯《建築物條例》,已向該公司及其負責人提出檢控,聆訊定於8月1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進行。
屋宇署指經調查,包括現場搜證及向有關人士錄取口供後,確證有關處所營運公司已干犯《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下的罪行。
議員指光污染擾民
根據有關條例,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4(1)條,即屬犯罪,而如屬建築工程(小型工程除外)或街道工程的情況,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及可就經證明並獲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除了構建物涉違例,當時興建燒烤場亦涉違例,食環署早前稱燒烤場沒有收到食物業牌照申請。
元朗區議員李月民指,高爾夫球練習場興建燈柱,晚上開燈製造光污染,影響嘉湖山莊居民。李月民又透露,兩周前一位叫「黃俊民」的男子接觸他,對方自稱是高爾夫球練習場場主,聲稱從外國回流香港,經人介紹開設練習場,不知道當地前身是泥頭山,希望諮詢如何解決問題。李月民質疑,在投資興建練習場前不可能不先了解場地背景。
泥頭山高球場的管理公司為「峻嶺高爾夫球練習場有限公司」,公司秘書就是黃俊民,董事則是李中和。該公司有六成半股權屬於華蘭有限公司,兩成股權屬於郭子榮和黃志洪。華蘭有限公司董事是李中和,大部份股權由黃俊民持有。
■記者潘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