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劉小麗四人全被DQ,實在是出乎意料。羅、劉二人主張自決,梁、姚尚未提倡港獨,仍然被DQ,是超越了人大宣稱以釋法打擊港獨之目的。而且,四人的宣誓分別經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及主席梁君彥承認,並參與議會運作近一年,法官歐慶祥卻完全照足人大釋法追溯力及凌駕性地位,未有為本地法院留絲毫空間。此例一開,多達12名民主派議員將有被DQ之虞。
張德江早前指明要將中央對香港的權力制度化、程序化、細緻化,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亦提及要將人大釋法制度化、常態化。此種連宣誓的形式與心態都要用憲法性的文件加以制約,正正是中共對港規範細緻化的體現,所謂「高度自治」還有何意義?
人大自1997年起的追溯釋法權有令將違反他日釋法內容的人士誤墮法網的風險,如他日人大就已立法之廿三條釋法,將「結束一黨專政」口號列為顛覆行為,所有自九七起叫過「結束一黨專政」的香港人都因而可被定罪。今次的人大釋法亦列明違誓行為會列作宣誓無效。偌又有人以民主派議員反對廿三條立法作為其不擁護《基本法》的違誓行為提出司法覆核,如此所有反對廿三條立法之議員都可面臨DQ危機,成為剝奪不但是港獨人士,甚至任何異見人士出任公職的根據。
中共喉舌當然可以硬說憲法說明人大釋法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有主動解釋權。按此說法,由香港終院提請人大釋法之條文豈不是廢話?就連整部《基本法》都是卷廢紙,因為《基本法》第二條列明香港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終審權皆由人大授權,人大可以依法隨時收回,也不必等到二𤳙四七。如此大石壓死蟹,果真是法治精神、一國兩制之原意?
張德江、饒戈平之流指明要將人大主動介入本地法院的運作制度化、常態化,便是對香港司法獨立及法治精神的進一步破壞。以往港人仍可自詡,香港沒有民主,自由受壓縮,卻仍有引以自傲之司法制度。但今天褫奪18萬選民授權之民意代表,其秋後算賬式的追溯力,其推翻立法會主席及秘書長裁決的凌駕性,其對宣誓行為規範的細緻度,比任何一宗人大釋法都更粗暴破壞香港的制度,衝擊港人對司法長久以來之信心。
《基本法》未有經過民意授權,其內容欠嚴謹性並向資本家傾斜,中央權力過大而不受制約,早是人所共知,但港人對中央自我約束仍有過份樂觀的良好願望。張德江、梁振英藉港獨議題加強操控本地法院,聲言要對本地司法體系之控制常規化。唯一令港人稍為信任的司法體系都面臨全面崩潰,北京與港人完全失去「一國兩制」之共同基礎,新一波港獨運動只會在不遠處。
貝加爾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