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跟蹤朱凱廸三男判囚 主謀未落網

投票日跟蹤朱凱廸
三男判囚 主謀未落網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去年立法會選舉投票當日遭私家車跟蹤3小時兼被偷拍「點相」,4名男子遊蕩罪成,昨日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受人所託,找出朱有否「不規則嘅地方」,揚言「任何選舉目的都係防止對方勝出」,而感化官亦建議判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認為參選人應該在自由而不受干預的情況下進行選舉活動,被告的行為令朱擔心自身安危,罪行有一定嚴重性,須予以阻嚇,判3名有案底被告監禁兩個月,另一沒案底青年則判社會服務令。
記者:楊家樂

本案是首宗有人因跟蹤候選人而判囚的案件,朱凱廸昨回應判刑指,尊重法庭判決,但認為被告均是受人指使,對幕後主謀未有落網感到無奈,朱認為警方在整件事上已盡力調查,他亦信任警方。朱及家人曾獲警方24小時保護,惟有關保護已於今年1月停止。
4名被告包括兩兄弟黃堅輝(36歲)及黃俊欽(18歲)、林家俊(43歲)及何義基(41歲),其中黃俊欽被判接受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昨由母親撐傘陪同離開法庭。至於另外3人被判囚兩個月,一度提出保釋等候上訴,但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自言並非倉卒亂判,拒絕申請,3人即時收監。

朱凱廸

官:參選人不應受干預

辯方大狀鄺其德求情時表示,社會服務令報告對各人有正面評價,亦顯示他們有悔意。被告於案中純粹跟蹤朱凱廸,駕駛態度亦沒問題,沒作出任何行為令他驚恐,罪行程度不嚴重。
辯方進一步稱,即使朱受驚亦與被告行為無關,朱只是擔心跟蹤一事影響選舉活動,「佢擔心影響選情多過擔心人身安全」。而被告亦只是為工作而為,並無不法目的,「如果動機係要教訓或者阻撓事主,當然唔啱,但佢哋唔係針對人身安全,而係針對選舉」。辯方續指,當被告「發覺自己俾朱凱廸發覺之後」,已即終止行動;到場調查警員索取眾人資料後,亦即場放走他們,可見行為不過份。
裁判官質疑首被告是案中主腦,次被告曾向感化官稱受他指使,質疑首被告唆擺他人犯案。辯方解釋兩人是兄弟關係,次被告出於兄弟情幫手,不算迫於無奈,最多只是盲從。
惟裁判官判刑時指出,本案發生於選舉日,事主是候選人,並非一般普通人,當日他需積極巡遊拉票,但因遭被告出動兩車4人交替跟蹤,一度停止選舉活動。
裁判官認為,參選人應該在自由而不受干預的情況下進行選舉活動,被告早有部署預謀,即使沒出言威嚇,已足以令事主擔心自身安全,故須判阻嚇性刑罰。

一被告判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稱其中3名被告有案底,惟聆訊無極力挑戰控方案情或自辯,故判囚兩個月;至於次被告則因他沒案底、年輕、犯案出於盲從兄長指示,故判社會服務令。
根據朱凱廸早前供稱,去年9月4日早上7時在家門等候競選車時,其鄰居、即首被告駕車駛經,並說「估唔到咁早出發喎」。至早上10點,朱在街站留意到一名可疑男子混在記者堆拍照,認為對方非記者而是要點相,便吩咐助選團提高警覺。助選團拍下該男子,即第四被告。
其後朱乘車離開元朗時,同行人員發現有人跟蹤,朱建議擺脫對方,拍下車牌車款並報警。第三被告的車最先尾隨,兩度跟隨掉頭,又跟着朱的車停下;首被告的車其後加入跟隨,但最後被朱的司機下車截停。有巡警上前調查並且記下資料,10多天後採拘捕行動。
案件編號:TMCC5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