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前檢察長何超明貪污案,澳門終審法院裁定何超明過千項罪名成立,包括多項詐騙罪及加重清洗黑錢等,被判有期徒刑21年,民事賠償約1,836萬元,並充公逾千萬不明財產及過百萬不法利益。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為,本案性質十分嚴重,被告犯罪的時間之長、罪數之多實屬罕見,量刑必須得出其罪過程度十分高的結論。
記者:李詠希
終審法院法官宋敏莉指,起訴書有1,536項罪名,當中共1,092項罪名成立,包括490項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435項詐騙罪、近50項加重洗黑錢罪、1項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等。何超明牽涉的案情,包括神秘內地顧問王顯娣公車私用、獲電話費用及薪酬福利;扣起沉香作私下觀賞;以公帑帶親屬歐遊;以檢察院教員休息室及招待所為名,將獲多利中心16樓及竹灣豪園別墅作個人娛樂用途等。但部份控罪包括7項洗黑錢罪等,則因追溯的法定限期已屆滿而無法入罪。
官指沒絲毫悔意
裁判書指今次案件性質嚴重,時間之長、罪數之多是非常罕見,可見何超明罪過很高,尤其是清洗黑錢、發起犯罪集團和巨額詐騙的罪行,無法單以罰金作懲罰,必須處以有期徒刑。宋官批評被告破壞社會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更嚴重影響澳門檢察機關的形象,指何長期身居檢察長高位,加上是法律人士,應知法守法。惟何嚴重觸犯法律底線,嚴重違反法律要求其應負的責任。
宋又指,何超明在犯罪集團擔任領導者及籌劃者等角色,相信沒有何超明的參與,案件涉及的所有犯罪都不可能成為現實。宋稱現年62歲的何超明,個人、家庭及經濟狀況良好,雖是初犯,但他在審判過程中全面否認犯罪事實,更未有表現出絲毫悔意,故判處合共21年有期徒刑。另外,何需民事賠償約1,836萬澳門元,亦需與其他共犯共賠償超過5,700萬澳門元,如該些共犯罪名不成立,何則要獨自承擔此筆賠償。另外,何的1,210萬不明財產及118萬不法利益需充公,及需支付訟費。
澳門立法會議員高天賜指,何超明被重判是意料中事,但不代表有阻嚇作用,因整個澳門政府透明度嚴重不足,製造機會予人貪污,「點解十幾年都冇人發現(何超明)有違法行為?不單內部機制失敗,廉署、政府部門都失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