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時任署理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在立法會回應UGL事件時為梁振英解釋:「該協議訂明梁先生只會在不構成任何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會向UGL提供協助。由於梁先生其後當選行政長官,因此他不會亦不應該向UGL提供有關協助。事實上,一如UGL的聲明指出,梁先生在簽訂協議後從沒向該公司提供任何服務……在申報方面,現行的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並無要求就上述離職協議作出申報。」
本人在新政府上台後,在立法會追問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屆政府就事件的立場與上屆政府是否有分別時,張回應指兩屆政府所交代的都是事實,背景資料不變。本人對張的回應感到十分震驚,因為如果林鄭月娥政府同意梁振英政府的立場,這無疑等同向廉署人員、公職人員及公眾傳遞了一個很錯誤的訊息,就是UGL事件並無問題。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2(C)條,廉政專員的職責包括「對廉政專員認為與貪污有關連或助長貪污的訂明人員行為進行調查,並就此事向行政長官報告。」據了解,廉政專員及執行處首長需定期向行政長官匯報重大貪污案件進展,而林鄭現在對仍在調查中的梁振英涉貪案,竟然讓張建宗重申及認同梁振英的解釋,即梁振英沒有向UGL提供服務、UGL亦無要求梁提供服務,合約屬離職協議,因此不涉利益衝突而毋須申報。試問負責調查的廉署人員,聽到新政府和梁振英立場一致,如何能夠不偏不倚獨立調查UGL案呢!
再者,終審法院今年6月就許仕仁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判詞清楚指出,雖然許是在上任前收錢,但終院指濫用公眾對他的信任並非只是發生於付款那一刻。終院同時表示許仕仁與新地協議,在上任前收取850萬元,款項造成的「黃金枷鎖」已影響他執行政務司司長職務,明顯屬串謀作出不當行為,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行中的行為元素。上述案例正正反駁了梁振英的說法,如果許仕仁收取850萬元給他造成「黃金枷鎖」,那麼梁振英收取5,000萬元是否屬於「鑽石枷鎖」呢?
本人要求林鄭月娥親自澄清立場,清楚表明新政府對梁振英UGL案沒有任何前設,對梁振英是否需要作出申報、是否存在利益衝突、是否有任何失當行為,不要妄下判斷,讓廉署人員憑他們的專業判斷作出公正的調查,並公佈調查結果。
林卓廷
立法會議員